**省地震局金马片区排水系统整治合同 | ||||||||||||||||||||||||||||||||||||||||||||||||||||||||||||||||||||||||||||||||||||
合同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工 程 名 称 :(略) 发包方(甲方): (略) 承包方(乙方): (略)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装饰工程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略) 1.1 工程地址: (略) 1.2 施工内容:(略) 1.3 承包方式: (略) 1.4 工程开工日期: 2019 年 月 日(以实际进场日为准) 1.5 工程总天数: 15 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星期六、日不能施工和工程变更,不可抗力的因素,工期则相应顺延) 第二条:(略) 工程总造价 48600 元,(金额大写) 肆万捌仟陆佰元整 。 此造价未含增加(略),最终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单价不变。 第三条:(略) 3.1(略)表: 合同签定后,甲方按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的 0 为预付款,即 0 元;工期过半时,甲方需按承包方所报告的工程进度量扣除预付款比例后,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 0 为进度款,即 0 元;全部工程完工后甲方10天内需支付工程款的 全款,即 48600 元。 3.2 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加需要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办理签证。增加项目的价款,按3.1(略)表结算。 3.3甲方的工程款应支付给乙方指定的人员,如付给其他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方不予承担。 第四条:(略) 4.1双方约定,以国家行业标准《装饰(略)规范》为准。 4.2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牌、名称、规格须经双方认可,按剑南春设计制定要求,详见合同预算书。 4.3 施工中,发包方如有特殊工艺要求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签证,增加的费用按实计入结算。 4.4凡发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发(略)(若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本身质量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发包方自行承担责任)。 4.5 施工中若发(略),须与承包方商议确认并及时办理变更签证; 若未(略),发包方强行要求作业人员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延误工期和造成的费用,概由发包方承担负责。 4.6发包方如自聘工程监理,必须在工程开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五条:(略) 5.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发包方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发包方负责。 5.2发包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有延期供货,则工期顺延。甲方提供的材料,由承包方负责保管的甲方应按供应材料总价的10%向承包方支付管理费,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承包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略) 6.1发包方工作 (1) 开工前,为承包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提供施工期间的水、电; (2) 对需拆(略),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3) 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发包方应向共有人协商 (4) 按合同规定时间、额度缴付工程款。 6.2承包方工作 (1)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组织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 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须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2) 严格履行合同,保证质量、按期完成工作。 第七条:(略) 7.1对以下原因造成(略),工期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停电、停水、节假日。 7.2 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时,工期顺延。 7.3 施工中如果因发包方原因要求返工的,或因发包方变更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发包方必须书面通知承包方,工期顺延;如果发包方未书面通知承包方或顺延时间超过发包方书面通知上的**时间,发包方将承担停工前全部施工费用,超出时间按延误工期计算(详见(略));如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第八条:(略) 8.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对下列项目分阶段进行(略)验收。(按施工工序) (1) 竣工验收 8.2(略),发包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发包方自动放弃权力并视为验收合格。 第九条:(略) (1) 承包方(略)的双包工程(电器设备除外),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付清工程结算款后,以(略)之日起保修1年。 (2) 发包方所供材料由乙方施工的,以竣工验收合格即止。 (3) 承包方的电器、厨、卫设备及各**厂商另有保修协定的,则以其保修协定办理。 (4) 发包方在保修期间向乙方提出维修服务时,须向承包方施工人员出示保修卡及工程结算书。 第十条:(略) 10.1(略)后,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金额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发包方擅自解除合同之日起,承包方已完成的所有施工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承包方擅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发包方所承担的房屋租赁及物管费用,应进行额外补偿,不计算在违约金范围内。 10.2如果因发包方原因而延误完工,每日按造价的0.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如果因承包方原因而延误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饰工程人(略).1%的违约金(略),至人工费赔完为止。 10.3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承包方有权停止施工,并由发包方承当(略)。竣工验收合格后不付清工程尾款的,承包方有权不交付发包方使用。并由发包方承担(略)、并对其工程不予保修。 第十一条:(略)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而造成的停工,均不(略),但双方应尽快友好协商解决恢复施工。若当事人(略),可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向(略)。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略) 13.1 因施工而进行办理的审批文件及有关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即押金如:占地使用费等,由发包方负责 (此费用不在(略)内)。 13.2 其他约定事项: 1、承包方需严格遵照发包要求施工,材料及颜色需按照发包方同意的材料及颜色制作,如需替换,需提前与发包方沟通,并签订更换协议。 2、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都由承包方负责,如施工过程中产生人员伤亡问题,与发包方无关,由承包方自行协商解决,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完工后一年,出现任何非后期人为因素的质量问题,承包方需马上解决,如不解决,则从质量保障金内扣除,直至扣完为止;一年到期后,甲方需付清所有质量保障金。一年以后,如需维修,承包方也需派人及时解决,维修费用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略) 工程预算书、补充合同、施工签证、施工验收单 第十四条:(略) 14.1合同和(略)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4.2(略)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包括(略)、工程预算书、补充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 发包人: (略) (略) (签字) (签字) 项目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略)H 经办人: (略) 邮政编码: (略) 地址: (略) 组织机构代码: (略) 电 话: (略) 传 真: (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芒市农村信用**联社勐焕信用社 账 号: 账 号: (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