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略)
招标编号:E(略)
各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福州市义井溪综合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内容如下:
一、澄清部分:
1、对****年1月3日发出的福州市义井溪综合整治工程(施工)答疑纪要第5点回答修改为:
答: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略))承接过一项合同造价****万元及以上的河流湖泊治理工程的水环境治理项目。其中河流(略)(含内河)、湖、海、溪、水库、渠系(略)。
你司提供的工程业绩应满足“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否则业绩不计。
二、修改、补充部分:
1、本项(略):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接过一项合同造价****万元及以上的河流湖泊治理工程的水环境治理项目。其中河流湖泊指的是各类江、河(含内河)、湖、海、溪、水库、渠系等;承接过的工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开挖及清淤、驳岸工程、补水工程、疏浚工程、截污工程五项中任意一项均可;合同造价****万元及以上指的是提供的工程业绩的合同造价金额,非上述(略)。
投标人提供的工程业绩应满足“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否则业绩不计。
2、类似工程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施工的,则该业绩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可作为各独立投标人类似业绩参与投标。本项目接受属于联合体形式的类似工程业绩,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原投标截止时间(略)时 45分,现调整为(略)时 45分,开标时间和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均调整为上述时间。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如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