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市本级][公开招标][施工]【问题答复】土建及设备采购安装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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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招标方、招标代理方: 我们在认真地研究本招标文件后,慎重地提出以下几点质疑: 1、在本招标文件P6页3.2.3资质等级要求2中,“投标人若不是垃圾压缩设备制造商的,所投的垃圾压缩设备产品需具备垃圾压缩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1个设备制造商最多只能授权3个投标人,超过3家时均作废标处理)。” 同时,在本招标文件P39-41页第2.2.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中,共有16个加★的废标项和3个加▲的加分项。纵观环卫行业中少数有能力承建日处理600吨及以上的垃圾压缩中转站设备制造商中,极有可能仅有一家设备制造商满足。 如果这家垃圾压缩中转站设备制造商,同时授权三个土建投标人来投标,而这三家土建投标人不管哪家中标,都将采用同一垃圾压缩中转站设备制造商生产的设备,这就意味着本招标文件已指定垃圾压缩中转站设备制造商。因为按此参数和评分标准,持有其他垃圾压缩中转站设备制造商授权的土建投标人都极有可能被废标。这就造成其他土建投标人、设备制造商没法参与进来。 2、本招标文件中整个《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P126页至145页),在对整座垃圾站的设备成套系统方案、相关设备主要参数的设定及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等环节中,设置了16个加★的废标项和3个加▲的加分项,而且这些废标项和加分项并非是衡量方案、设备优劣的决定性指标或事宜。在目前环卫行业中,可能只有极个别厂家不被废标。而其余垃圾压缩中转站设备制造商可能无法响应本招标文件。 3、本招标文件P41页中第2.2.4 其他评分因素1分这一项中,“2016年1月1日至今完成1个处理量400吨/日及其以上的水平式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供货业绩,得0.5分,每增加一个加0.5分;本项满分1分”。 从国内外环卫行业实际经验来看,如果没有做过此类中大型转运站的环卫设备制造商承接此项目,具有一定的挑战和风险。所以看是否有成熟的日处理600吨及以上水平式生活垃圾中转站的业绩,也是衡量一个环卫设备制造商是否有能力承接此项目非常重要的一环。但从此业绩评分来看,每个业绩只有0.5分,似乎不太不合理。 另,既然本项目是600吨的转运站,600吨及以上的业绩就不能与600吨以下的业绩得同样的分值,这也不太合理。 4、从此版招标文件很容易看出:第七章中垃圾转运站设备的成套技术方案,与现有行业类似项目比,采取了加大动力和尺寸的设计方案,能满足600吨的日处理要求,但压缩设备的能耗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相当多,将造成运营费用大幅增加。同时,由于设备外形尺寸过大,占用了宝贵的设备车辆回转空间,增加了土建的建设费用,应该说此方案和参数还有优化的空间。不符合业主对这个项目的规划期望。 5、在第七章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需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证明、政府相关文件证明,这种证明文件在目前的招标中,极少出现,具有量身定做的嫌疑。 综上,按现在的技术标准、要求,行业里只有为数不多的垃圾压缩中转站设备制造商有同等(及以上)规模项目的成功案例,且行业内这部分制造商均无统一标准,故在满足垃圾压缩中转站功能的前提下,各家所选的方案细节与设备具体参数有较大差异。然而,从目前的环卫行业看,满足本招标文件而不被废标的厂家只有极个别厂家。这就违背了招标的本意。 如能在招标文件中只明确转运站的建设要求和预算,依照本招标文件中的设备清单和垃圾压缩中转站所要实现的功能,允许各家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细节,相互综合比较(比价格、比质量、比性价比、比服务等,优中选优)。这样,既避免了有指向性的嫌疑,又维护了业主的利益。 2、本招标文件中整个《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P126页至145页),在对整座垃圾站的设备成套系统方案、相关设备主要参数的设定及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等环节中,设置了16个加★的废标项和3个加▲的加分项,而且这些废标项和加分项并非是衡量方案、设备优劣的决定性指标或事宜。在目前环卫行业中,可能只有极个别厂家不被废标。而其余垃圾压缩中转站设备制造商可能无法响应本招标文件。 3、本招标文件P41页中第2.2.4 其他评分因素1分这一项中,“2016年1月1日至今完成1个处理量400吨/日及其以上的水平式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供货业绩,得0.5分,每增加一个加0.5分;本项满分1分”。 从国内外环卫行业实际经验来看,如果没有做过此类中大型转运站的环卫设备制造商承接此项目,具有一定的挑战和风险。所以看是否有成熟的日处理600吨及以上水平式生活垃圾中转站的业绩,也是衡量一个环卫设备制造商是否有能力承接此项目非常重要的一环。但从此业绩评分来看,每个业绩只有0.5分,似乎不太不合理。 另,既然本项目是600吨的转运站,600吨及以上的业绩就不能与600吨以下的业绩得同样的分值,这也不太合理。 4、从此版招标文件很容易看出:第七章中垃圾转运站设备的成套技术方案,与现有行业类似项目比,采取了加大动力和尺寸的设计方案,能满足600吨的日处理要求,但压缩设备的能耗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相当多,将造成运营费用大幅增加。同时,由于设备外形尺寸过大,占用了宝贵的设备车辆回转空间,增加了土建的建设费用,应该说此方案和参数还有优化的空间。不符合业主对这个项目的规划期望。 5、在第七章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需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证明、政府相关文件证明,这种证明文件在目前的招标中,极少出现,具有量身定做的嫌疑。 综上,按现在的技术标准、要求,行业里只有为数不多的垃圾压缩中转站设备制造商有同等(及以上)规模项目的成功案例,且行业内这部分制造商均无统一标准,故在满足垃圾压缩中转站功能的前提下,各家所选的方案细节与设备具体参数有较大差异。然而,从目前的环卫行业看,满足本招标文件而不被废标的厂家只有极个别厂家。这就违背了招标的本意。 如能在招标文件中只明确转运站的建设要求和预算,依照本招标文件中的设备清单和垃圾压缩中转站所要实现的功能,允许各家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细节,相互综合比较(比价格、比质量、比性价比、比服务等,优中选优)。这样,既避免了有指向性的嫌疑,又维护了业主的利益。
信息来源:http://(略)gov.cn/gcjs/00(略)/(略)/0cc08c0d-e70d-44dd-97c9-81283c50f1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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