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略),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略)
乙方:中国人民(略)
根据招标编号为[****]ZF[GK]****的(略)****年**公益性小型水库、拦河坝财产保险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略)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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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略) |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 1 | 项 | 国内 | (略) | (略)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 | 无 | ||||
合计: | (略)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略))。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略)
4.2交付地点:(略)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所有服务,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的,应按照有关条(略)。。
5、合同标(略),具体如下:
保险标的 1、(略)已经注册,安全鉴定合格,以及除险加固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的公益性类小(一)、小(二)型土石坝水库的三大建筑物,含坝(略)(含闸门设施)、输水涵洞(含放水设施),管理房、水雨情自动测报设施、位移监测设施、测压管、量水堰、上坝公路(承保时需确认位置及长度),不含库区以外的道路、民房、农田场地等其他设施。 2、拦河坝 功能完整,总体达到设 计要求,服务于农业灌(略),含坝体(含启闭设施)、护坦、翼墙,不含拦河坝所配套的灌溉渠道。 3、标的勘验 (1)首席承保人(略)。验标发现有存在隐患的,现场进行记录和拍照,并双方确认建档,报备(略)。 (2)按照验标结果签订保险合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标的物勘验、保单缮制、保险费收取、出险理赔。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略),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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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详见招标文件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略)。
10、违约责任
先由产权人和乙方县级分支机构本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处理;无法解决的争议事项,报水利局和保险机构协商处理;仍无法解决的,依法向(略)。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略)。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略)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先由产权人和乙方县级分支机构本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处理;无法解决的争议事项,报水利局(略),依法向所(略)。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先由产权人和乙方县级分支机构本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处理;无法解决的争议事项,报水利(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略),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略)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略)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及其他自然**;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三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略)。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略)。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本项目业主(略)委托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省分公司为本项目的保险经纪。因电子合同是格式合同,所以电子合同上无法加盖华泰经纪公司的印章。 ****年**小型水库、拦河坝 财产保险合同 ****年11月 ****年**小型水库、拦河坝财产保险合同 甲方:(略) 地址:**市(略)南路****号禹德大厦十四楼 乙方: 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 地址:**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 共同承保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市**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88号**大厦5层A单元、6层B单元、7层A单元、28、29层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丙方: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市**区富力中心A座706 为做好小型水库、拦河坝商业保险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县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有关法规**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内容 (一)保险险种 财产综合险(基本条款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财产综合险》****版条款执行) (二)保险人及承保份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承保份额45%,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承保份额30%,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份额2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负责所有保险服务事项,具体服务由其县级机构承担。 (三)保险标的 1、小型水库 已经注册,安全鉴定合格,以及除险加固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的公益性类小(一)、小(二)型土石坝水库的三大建筑物,含坝体、溢洪道(含闸门设施)、输水涵洞(含放水设施),管理房、水雨情自动测报设施、位移监测设施、测压管、量水堰、上坝公路(承保时需确认位置及长度),不含库区以外的道路、民房、农田场地等其他设施。 2、拦河坝 功能完整,总体达到设 计要求,服务于农业灌溉的拦河坝三大建筑,含坝体(含启闭设施)、护坦、翼墙,不含拦河坝所配套的灌溉渠道。 3、标的勘验 (1)首席承保人当地机构负责验标工作。验标发现有存在隐患的,现场进行记录和拍照,并双方确认建档,报备保险经纪公司。 (2)按照验标结果签订保险合同。 (四)保险责任 1、小型水库: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坏(大坝漏洞(含管涌)、大坝塌坑、大坝滑坡、大坝裂缝、大坝漫顶、溢洪道坍塌、输水涵洞垮塌等)以及产生的清理、抢险、抢修的费用,由保险负责赔偿; 2、拦河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坏以及产生的清理、抢险、抢修的费用,由保险负责赔偿; 3、因水库、拦河坝损坏引发本身以外的人、物等的损伤或损坏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上述自然灾害指: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泥石流、雷电、龙卷风、风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地震、海啸不属于本保险保障范围。 (五)保险金额 按重置值确定: 1、小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6座,保险金额****万元; 小(二)型水库41座,保险金额****万元; 小型水库合计保险金额****万元,详见附件清单。 以水库大坝坝长(米)×坝高(米)的截面积×单价(X万元/平方米)=重置值 Y万元。 其中小(一)型水库 X=0.6,小(二)型水库 X=0.5 2、拦河坝 拦河坝70座,保险金额****万元,详见附件清单。 无闸门拦河坝按照A类坝****元/米,B类坝****元/米,C类坝****元/米进行测算。 带挂闸拦河坝每延米增加****元/米进行测算。 上述单价已是含坝体、护坦、翼墙的综合单价。 备注:拦河坝分类:A类坝高H<2.0m,B类坝高2.0m≤H<3.0m,C类坝高H≥3.0m; (六)保险费率 小型水库保险费率:2.00‰,保险费:人民币****.00元; 拦河坝保险费率:3.50‰,保险费:人民币****.00元; 合计保险费:人民币****.00元。 (七)保险协议期限:一年(自****年12月*日0时起至****年12月*日24时止)。 (八)承保出单 1、首席承保人负责标的物勘验、保单缮制、保险费收取、出险理赔。 2、共保体内其他共保人应按其共保份额保险费的1.5%作为出单手续费支付给首席承保人。 (九)保险费支付 保险费按当年实际投保保费为准,在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支付,由首席承保人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赔偿限额 1、小型水库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按照各县小型水库保单保险费合计的24倍计算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累计赔偿限额:全年按照各县小型水库保单保险费合计的40倍计算累计赔偿限额。 2、拦河坝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按照各县拦河坝保单保险费合计的15倍计算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累计赔偿限额:全年按照各县小型拦河坝保单保险费合计的25倍计算累计赔偿限额。 (十一)免赔额 1、小型水库 每座水库每次事故免赔额: ****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2、拦河坝 每座拦河坝每次事故免赔额: ****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3、连续72小时内发生的灾毁事故视为同一次事故,即单次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十二)特别约定 1、小型水库的抢险、修复应按照水利部《小型水库土石坝主要安全隐患处置技术导则》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当地水行政部门视灾损情况,决定是否请有资质的设 计单位编制修复方案、组织方案审查,水库抢险修复后应组织验收。 巡查发现大坝滑坡、大坝异常渗漏为防止灾情扩大,组织的抢险、修复,保险人应按地方的实际抢险抢修发生费用进行赔偿。每次赔偿限额为50万。 2、拦河坝为防止灾情扩大,每次抢险费用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30%。 3、上述抢险行为包括:裂痕填补、抛填黏土土袋(沙袋)、抢筑围井、反滤层压盖、开挖导渗沟、筑土堰、土工织物防护、抛石等。抢险费索赔时,需提供抢险、抢修的费用资料清单。 4、专业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恢复原样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 计师及工程咨询人等专家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赔偿总额的10%。 5、公估人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或估计损失金额超过RMB 20 万元时,将由投保人或保险经纪人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认定责任和金额,聘请公估人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 6、理赔原则:本保险方案的赔偿原则为恢复原设 计功能,对于因施工方式、材料和设备等原因导致修复费用超过原设 计标准的费用,超出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十三)保险经纪人 本项目保险经纪人为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保险经纪佣金为总保费(含税)的19.9%,由保险人支付;其中4.9%作为经纪人服务报酬,15%作为防灾防损基金。 二、设置防灾防损基金 本项目设立防灾防损基金,主要用途:发现隐患处置、风险防控以及关口前移必要的相关费用等。 三、保险服务约定 (一)接、报案及反馈流程 1、保险人提供每周7**天24小时不间断的报险受理、现场查勘、灾毁定损及赔付服务,不受法定节假日影响。理赔事宜由保险人的县级分支机构负责,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当地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首席承保人应在统一报案电话之外,设立专线报案(手机、座机、微信群),由专人专岗进行对接。 2、保险人首席承保人县级服务机构接到投保单位或受投保单位委托的经办人员报案后,应立即向县级机构负责人、省 级机构理赔部负责人汇报报案情况,建档立案,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共保人,由保险人首席承保人县级机构的理赔专员跟进案件的查勘、定损、理算工作。 3、县级机构组织查勘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县城临近乡**则上应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其他乡**则上应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如遇特殊情况,由查勘人员与报险人具体约定),**投保单位或受投保单位委托的经办人员做好损失的核对工作。 4、保险各方共同完成查勘工作,由保险人现场制作查勘记录单并与水利局完成签字确认工作,查勘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自留存备查。 (二)现场初步查勘及反馈 1、现场初步查勘后,如确定预估损失超过20万元时,保险人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共同参与理赔流程的处理。由保险人县级理赔部门负责人向省市 级机构理赔部报备,并与水利局经办部门一同明确下步工作计划(包括安排抢险、抢修工作、启动预付赔款等),同时知会保险经纪人及其他共保公司。 2、查勘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后,对拦河坝查勘人员原则上可按前述重置原则当场定损,并协助投保单位或受投保单位委托的经办人员做好索赔时所需的相关资料;投保单位或受投保单位委托的经办人员需积极配合查勘人员做好损失确定工作;大案疑难案件在相关资料收齐后,定损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在事故现场对保险责任、损失类型、损失程度和计量范围有争议的,应由委托有水利工程设 计、施工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双方应无条件予以接受。 4、所有验标资料以及查勘理赔资料,保险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到保险经纪人,以备水利局及各共保公司查阅。 (三)定损及赔付 完成定损并达成赔偿协议且索赔资料齐全后,保险人按以下时效进行赔付: 1、赔款金额不满10万元,3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成; 2、赔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且不满****万元,7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成; 3、赔款金额在****万元及以上,10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成。 (四)专项理赔约定 1、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无法及时进行现场勘验,但又必须先行抢险施救的小型水库或拦河坝,首席承保人经办人员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受损情况资料,并可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第一时间提交保险人,保险人理赔人员在进行定损时应予以认可; 2、预付赔款:如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无力支付急需的抢险、抢修资金,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确定保险责任成立或基本成立,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在能明确损失部分金额的50%以内,先行支付部分保险赔款,每个县(市、区)每次预付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拦河坝50万元); 预付金额不满40万元(拦河坝15万元),2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成; 预付金额在40万(拦河坝15万元)及以上且不满70万元(拦河坝30万元),3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成; 预付金额在70万元(拦河坝30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元(拦河坝50万元),5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成。 四、建立长效机制 (一)“事前”工作机制 1、相互配合机制 做好保险服务与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对接,充分利用双方**和技术条件,创新保险服务和水利工程管理。 保险公司以乡镇为片区建立基层服务体系,落实具体服务负责人,新增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落实相应乡镇(水利工作站或水管单位)人员与保险服务人员具体配合,新增费用由水利部门负责。 2、关口前移,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1)建立灾前(指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应急响应即将来临的灾害)隐患排查机制,各地保险基层服务人员灾前应联系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开展灾前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开展隐患排查,未上报隐患排查清单的视为不履约; (2)年度检查。每年汛前,保险公司配合有关部门的防灾风险控制指令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现场隐患排查,根据风险排查情况,委请水利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组织风控,并将结果提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日常检查 保险公司片区负责人定期联系水利部门相关联系人对小型水库、拦河坝开展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3、用好防灾防损基金 (1)防灾防损基金使用范围 隐患处置所涉及的:崩塌滑坡修复、漏洞堵塞、抛填黏土土袋(沙袋)、抢筑围井、反滤层压盖、开挖导渗沟、筑土堰、土工织物防护、抛石材料及相应的人工费和隐患排除队伍所需费用等。 (2)防灾防损基金使用申报 防灾防损支出:灾前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抢修,需要动用防灾防损基金的,由属地保险公司和水利工作站或水管单位填写《保险防灾防损基金使用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注明工程名地点、隐患情况、可能造成危害、排除隐患预计费用等并附现场影像资料,由水利局审批支付。台风、暴雨灾前申报的案件为急件,两天内完成支付,日常案件七天内完成支付。 (3)在一年保险期限到期后,尚未使用的防灾防损基金可继续申请使用。 (二)“事中”工作机制 1、会商机制 由保险公司牵头组成保险双方人员参加的水利工程设施财产保险工作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减灾减损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险情、灾前等突发事件,协调做好快速理赔、快速修复的防灾减损工作。 2、快速处置机制 (1)保险公司设立水利专线,24小时值守,开辟手机、固定电话、微信等多渠道报案**,领导值班,财务配合,特事特办,以最快速度兑付赔款; (2)安排公估人员待命,随时准备奔赴现场,快速定损; (3)发现隐患,参照堤防保险《防灾防损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按时、快速批复各地上报的险情处置方案、资金额度等。 (三)日常工作机制 1、保险协议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应提供保险服务手册; 2、保险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当地机构负责人需主动联合上门拜访水利局主管部门,提交保险服务承诺书、保险协议、保单、介绍属地保险服务团队成员及联系方式,水利局主管部门应积极对接,分享水利和保险相关信息**等; 3、保险公司日常收集理赔资料、联系沟通案件等均应提供上门服务,如遇特殊情况,提供在线理赔服务,便于小额案件的赔付; 4、保险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召开相关保险业务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条款及理赔流程介绍、风险查勘中的风险点提示、全年理赔服务工作总结、国内外水利风控管理先进经验等。 五、保险服务承诺 1、首席承保人应严格按合同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保标的勘验,完备相关验标照片、记录等,建立档案。 2、首席承保人应于保险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提交“事前”、“事中”、日常服务工作计划。 3、首席承保人应于****年3月31日主汛期前完成承保标的的汛前巡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排除整改方案,报水利局。 4、首席承保人应于****年10月31日前提交该项目年度保险服务总结报告及对该项目的建议及优化方案。 5、首席承保人应保证本项目负责人及其服务人员的稳 定性及真实性,如因职务变动、人员离职、应投保人要求等情况确需变动,应提前通知投保人并经过投保人认可(需保证更换的人员资质不低于原负责人),其他服务人员变动应在发生变动之后5日内通知投保人。 6、保险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包括:保险服务、理赔情况及年度保险服务总结报告及对该项目的建议及优化方案,由项目保险经纪人参照**堤防保险考核办法,就**省水利厅各综合治水试验县小型水库及拦河坝财产保险项目服务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呈报**省水利厅。 六、责任义务 (一)水利局 1、组织引导各产权人参加统一保险,做好与属地相关保险公司的工作配合; 2、配合开展水利工程设施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为本保险项目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保险人 1、指导监督县保险机构严格履约,做好各项服务,确保精准定损,快速理赔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理解保险内容及理赔程序等,提高保险理赔意识和效率; 3、加大宣传投入,做好保险宣传工作。 (三)双方共同 1、相互配合,指导产权人和保险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合 作,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 2、共同督促对本辖区内的保险合 作项目执行和管理,做好日常服务、业务宣传、培训,协调、指导争议的处理; 3、用好、管好防灾防损基金,探索长效机制建设; 4、共同总结我省小型水库、拦河坝保险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5、参加招投标公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服务亮点,可吸纳在保险协议中。 七、争议处理 理赔出现的争议,先有产权人和首席承保人县级分支机构本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处理;无法解决的争议事项,报水利局和保险机构协商处理;仍无法解决的,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甲方:(略)(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共同承保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保险经纪人: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承保清单 1.**小型水库承保清单 **小型水库投保清单 序号 水库名称 类型 最大坝高 坝顶长度 单价 估算造价 (万元) 1 洋邦水库 小(一) 34.5 178 0.6 **** 2 曹地水库 小(一) 37 84 0.6 **** 3 洞天岩水库 小(一) 18.3 234.7 0.6 **** 4 大华山水库 小(一) 33.3 86 0.6 **** 5 洞天岩二库 小(一) 34.5 115.25 0.6 **** 6 松乾水库 小(一) 48.94 190 0.6 **** 7 柳源水库 小(二) 27 110 0.5 **** 8 石坑水库 小(二) 23 48.4 0.5 557 9 马岩水库 小(二) 16.9 51.5 0.5 435 10 大坑水库 小(二) 21.05 61 0.5 642 11 垄东水库 小(二) 18.5 96 0.5 888 12 洋畔坑水库 小(二) 22.5 72 0.5 810 13 **水库 小(二) 24 64 0.5 768 14 林池坑水库 小(二) 17.2 38 0.5 327 15 下村洋水库 小(二) 15 80 0.5 600 16 曲尺岭水库 小(二) 26 112 0.5 **** 17 桦溪水库 小(二) 15 72.5 0.5 544 18 大垅水库 小(二) 18 83 0.5 747 19 铁炉水库 小(二) 11 230 0.5 **** 20 石牌水库 小(二) 20 80 0.5 800 21 圳头水库 小(二) 13.5 56.5 0.5 381 22 七里坑水库 小(二) 18 76 0.5 684 23 蕉坑水库 小(二) 17.5 67 0.5 586 24 通门水库 小(二) 12 87 0.5 522 25 畔坑垅水库 小(二) 17 65 0.5 553 26 玉坑水库 小(二) 25 48 0.5 600 27 大垅田水库 小(二) 15.3 48 0.5 367 28 **水库 小(二) 20 84.43 0.5 844 29 廷坑水库 小(二) 14 70 0.5 490 30 进峰水库 小(二) 19 74.3 0.5 706 31 高村水库 小(二) 17.4 39.8 0.5 346 32 灵元水库 小(二) 15.6 46.5 0.5 363 33 八坑水库 小(二) 12 42 0.5 252 34 赤头岩水库 小(二) 17.5 80 0.5 700 35 际头水库 小(二) 17 66 0.5 561 36 大汾水库 小(二) 15 60 0.5 450 37 矮竹坑水库 小(二) 14.2 45 0.5 320 38 五斗窠水库 小(二) 15 80 0.5 600 39 坑源底水库 小(二) 13.5 108.6 0.5 733 40 上布水库 小(二) 19 45 0.5 428 41 大头窠水库 小(二) 11 32 0.5 176 42 东坑水库 小(二) 8 110 0.5 440 43 罗坑水库 小(二) 12.68 70 0.5 444 44 吴村水库 小(二) 12.2 43 0.5 262 45 后坑水库 小(二) 11.55 34 0.5 196 46 沙坑水库 小(二) 15 50 0.5 375 47 鸭雄岩水库 小(二) 11.3 38 0.5 215 48 后门山水库 小(二) 8.5 25 0.5 106 **** 2.**拦河坝承保清单 **拦河坝投保清单 序号 工程名称 所在乡、村 高(m) 顶长(m) 单价 估算造价 (万元) 1 土庴石坝 夏茂松林 3.5 35 1.6 56.0 2 赤岭干坝 夏茂儒元 2 30 1.2 36.0 3 麦庴槽石坝 夏茂溪口 2.5 20 1.2 24.0 4 李窠尾坝 夏茂李窠 4 6 1.6 9.6 5 黄历坝 夏茂李窠 3.8 8 1.6 12.8 6 中央坝 夏茂西街 2 18 1.2 21.6 7 牛仔坝 夏茂儒元 1.5 27 0.8 21.6 8 火烧坝 夏茂溪口 1.5 13 0.8 10.4 9 **坝 夏茂上碓 2 13 1.2 15.6 10 卢庴坝 夏茂罗坑 2.5 22 1.2 26.4 11 洋富坝 夏茂岩观 2.3 12 1.2 14.4 12 华侨石坝 夏茂大布 4.3 8.3 1.6 13.3 13 瑶林坝 夏茂中堡 3.4 17.6 1.6 28.2 14 大燕坝 夏茂洋元 3.5 7 1.6 11.2 15 镇头坝 虬江街道镇头村 2.7 18 1.2 21.6 16 鸡公岩坝 虬江街道田口村 3.2 18 1.6 28.8 17 潭厝坝 虬江街道茶丰峡村 2.2 18 1.2 21.6 18 街道拱坝 郑湖 6 18 1.6 28.8 19 水南石坝 高桥村 3 20 1.6 32.0 20 猪母咀坝 高桥村 3 21 1.6 33.6 21 桂口石坝 高桥官庄 2 40 1.2 48.0 22 楼前石坝 高桥官庄 3.7 60 1.6 96.0 23 林墩坝 高桥杉口 2.8 30 1.2 36.0 24 石坝头 高桥村 5 40 1.6 64.0 25 朱邦坝 高桥官林窠 4 30 1.6 48.0 26 富延坝 富口村 3.5 32.5 1.6 52.0 27 白溪口坝 白溪口村 3 34 1.6 54.4 28 七菇桥坝 富口村 4 6 1.6 9.6 29 五谷仙坝 白溪口村 3.5 10 1.6 16.0 30 隘仔坝 池村村 2 3.5 1.2 4.2 31 罗溪尾坝 姜后村 2.2 13 1.2 15.6 32 车头畔坝 姜后村 2 20 1.2 24.0 33 贡垅坑坝 延溪村 2.5 13 1.2 15.6 34 东坑坝 延溪村 2 5 1.2 6.0 35 横历坑坝 郭墩村 2 30 1.2 36.0 36 和尚坡坝 郭墩村 4 22 1.6 35.2 37 罗溪坝 富口延溪 2.5 10 1.2 12.0 38 砂林尾坝 富口姜后 4.6 34 1.6 54.4 39 道班下坝 富口白溪 3.6 20 1.6 32.0 40 罗法乾水坝 大洛镇宝山村 4 1 1.6 1.6 41 砂板洋水坝 大洛镇宝山村连坑自然村 6 2 1.6 3.2 42 坡坑仔水坝 大洛镇罗坑源村 6 2 1.6 3.2 43 高厝拦水坝 西霞村 8 2.5 1.6 4.0 44 笔尾拦水坝 西霞村 10 2 1.6 3.2 45 大路拦水坝 西霞村 8 2 1.6 3.2 46 杨梅垅口拦水坝 西霞村 10 3 1.6 4.8 47 水尾拱坝 高砂椒畔 6 24 1.6 38.4 48 横头坝 高砂岭兜 3 5 1.6 8.0 49 上黄坝 高砂岭兜 3 4 1.6 6.4 50 后山坝 高砂岭兜 3 3 1.6 4.8 51 **洋坝 高砂冲厚 2 12 1.2 14.4 52 西山坝 高砂上坪 4 12 1.6 19.2 53 小畔坝 高砂阳溪 2 15 1.2 18.0 54 梅仔窠坝 高砂阳溪 2 15 1.2 18.0 55 洋头坝 高砂端溪 2.5 7 1.2 8.4 56 **1#坝 高砂** 1.6 6 0.8 4.8 57 深洋坝 高砂柳源 2 3 1.2 3.6 58 洋尾坝 高砂柳源 2 3 1.2 3.6 59 蒋坡石磨板拦河坝 东周村 5 13 1.6 20.8 60 蒋坡水尾拦河坝 蒋坡村水尾 4 18 1.6 28.8 61 蒋坡宝镜寺拦河坝 蒋坡村宝镜寺 4 15 1.6 24.0 62 上定桥头拦河坝 溪源村上定 2.5 12 1.2 14.4 63 溪源拦河坝 溪源村 5 15 1.6 24.0 64 上定拦河坝 溪源村上定 7 18 1.6 28.8 65 **东溪头拦河坝 **村东溪头 5 10 1.6 16.0 66 石福胜挡河坝 南坑仔村 3 17 1.6 27.2 67 大倍科拦河坝 龙松村大倍科 5 10 1.6 16.0 68 西洋拦河坝 龙松村 5 10 1.6 16.0 69 溪头拦河坝 霞村溪头 4.4 18.6 1.6 29.8 70 太保公拦河坝 东周村 4 8 1.6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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