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弘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80%股权及相关债权
永登县弘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80%股权及相关债权
挂牌日期:(略)
S11(略) |
永登县弘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80%股权及相关债权 |
中国(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80 |
22,930万元 人民币 |
20 |
(略) |
网络竞价 |
1、永登县弘阳新(略)930万元。其中,永登县弘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略)债权对应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4950万元。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价格的溢价。 2、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略)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交纳6879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要求退回保证金和转让标的。 3、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见附件),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当日将成交金额50%的交易价款(含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须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90日内付清,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受让方不能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全额支付转让价款。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2)完全认可《永登县弘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北交所备查)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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