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铁力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部分平房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实施房屋征收。现将《铁力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工程(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略)
联系地址:(略)
临时办公地点:(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固定电话:(略)
铁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铁力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改造进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略)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铁力市棚户区改造、高速铁路建设项目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哈伊高速铁路地块:东至日月峡镇、西至双丰镇、南至现铁路线南70米、北至现铁路,高速铁路建设贯穿铁力市规划区域征收范围区域内;
(二)铁甲(略):东至团结路、西(略)
(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地块:东至沈后路东260米,西至沈后路,南至灌渠(略),北至灌渠;
(四)湿地公园:东至高速公路通园区道路,西至哈伊路,北至原春伊醉酒厂,南至蔬菜大棚;
(五)城市阳光小区E区地块:东至新华路,西至粉厂道口,南至铁路,北至粉厂粮食路;
(六)新华路与景观大道交汇处,管廷彦开发住(略)
(七)铁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20年棚户区改造工程及2(略)
二、补偿对象
在征(略),持有合法房(略)。
三、(略)
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
四、补偿范围
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产及附属物,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营业性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城关镇实行货币(略),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略)。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略)评估价作为依据,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产权调换方式。
住宅用房原则实行“征一还一”政策,最高不超过1:1.2;商业用房实行“征一还一”政策。附属房屋进行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1、砖木结构楼房、砖木结构平(略)通住宅最底层(不含车库)不收差价款,四层以下收80元/㎡,五层六层收160元/㎡,七层收80元/㎡;调换带电梯、设计层高为11层以下的楼房,楼层差价为:普通(略)(不含车库)不收差价款,四层以下收80元/㎡,五层六层收120元/㎡,七层八层收160元/㎡,九层十(略),十一层收80元/㎡。针对回迁安置户暂定楼层价格为:3000元/㎡,上靠标准户型价格优惠15%后为:2550元/㎡ 、超出上靠(略)。
2、砖混结构楼(略)。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政策执行。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地点在城南街南侧、巴黎春天小区西侧瑞景骊城小区。
(三)办理补偿安置程序。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征收部门通知的办公地点,办理货币补偿事宜。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征收部门通知的办公地点,签订房屋安置协议。
六、房屋征收奖励及补助办法
1、产权调换奖励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选择回迁安置的、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略)选择回迁安置的、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略)选择回迁安置的、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略)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货币补偿奖励费。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略),以每平方米2200元为基础进行补偿。自《房屋征收决定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按实际征收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奖励;25日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按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30日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按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略)的一律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3、救助救济标准。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持有最低生活保障(略)大疾病按医疗机构界定标准执行,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每户一次性补助500-3000元);被征收人满足以上两点条件的可重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由各征收工作组提出建议,报征收领导小组决定,未在规定期(略)。
4、(略)。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略),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户每年2400元。
5、优先安置标准。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先后顺序,选择符合安置标准的产权调换房。
6、搬迁费。被征收(略)。
7、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利润值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七、(略)
1、历史形成的背包与主房连体(根据2008年铁力市城市规划区的航拍图)、并形成生活起居不可分割部分的,与主房合计计算补偿。
2、产权证照面积与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一体(略)),以实(略)。
3、商服房屋,以产权证照标明的用途为准。营业用房的,有营业执照、正常交税、经营年限等相关佐证材料的,给予商业用房安置,并给予营业损失补偿;非营业用房的,有营业执照、正常交税、经营年限等相关佐证材料的,给予商业用房安置。
4、砖木门房及背包(根据2008年铁力市城市规划区的航拍图)、无产权证照的适当补偿。墙体为12cm附属房170-200元/㎡;墙体为24cm附属房270-300元/㎡;墙体为37cm附属房(略)
5、各种树木按照大小给予补偿。胸径18厘米以上的乔木200元/棵;18厘米以下乔木适当补偿;果树树龄在3年以上并结果的100元/棵,果树树龄在3年以下的予以适当补偿。
6、集体土地宅基地按照集体土地补偿程序办理。
7、平贝、五味子等药材按66.99元/平方米补偿。
8、大(略)。大棚内植物按照农业部门的核定标准给予补偿。
9、水井每个补偿500元。
10、有产权证的主体房屋配建地下室净高度超出2.2米按主体房补偿,补偿标准为“征一还一”,低于2.2米按1:0.5补偿。无产权证的主体房屋配建地下室,补偿标准为1:0.5补偿。
11、房屋转让后产权未过户问题的处理。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确认现使用人的合法产权:
(1)现使用人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书;
(2)提供原房(略)
(3)现使用权人(略)
(4)现使用人需提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书;
发生多次转让的需提供多次转让协议,出具多次转让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对转让的(略)。
12、经有关部门确定为违法建筑、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3、被征收人不得拆扒已经进行补偿范围内的房屋设施和附属物等,如拆扒暖气、门窗等,按其价值进行赔偿。
八、(略)
1、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征收人与(略)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略),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房屋征收活动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铁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领导小组决定,本方(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铁力市人民政府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