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略)
地址:北京市密(略)公楼508室-126
被投诉人:(略)
地址:(略)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略)关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_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项目企业数据采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C〔****〕****)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有关事项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活动开展了监督检查。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对“成交供应商(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响应产品华为感知网交换机(品牌:华为,型号:S(略)满足磋商文件★号关键技术参数条款‘2.★主控引擎(可选配时钟)≥2;独立交换网板≥2,独立交换网板全故障时仍可以正常转发;整机业务板槽位数≥10’”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中,依据成交供应商(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所投产品制造商华为公司出具的《感知网络交换机证明函》,证明成交产品相关技术参数满足且优于磋商文件技术要求,同时,认为投诉人在质疑材料中提供的华为官网《S****产品规格说明书》截图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判定事实的依据,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该质疑事项的答复不满意。
(二)对“磋商文件中的企业物联网采集设备参数未要求提供外接安全网关设备的制造商授权函,磋商小组以投诉人未提供此项授权函为由废除其响应文件”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中该质疑事项的答复为:“经复审查证,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略)投产品‘HWBF To(略)V3.0’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不满足磋商文件中★号关键技术参数要求,认定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与所投产品无关,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投诉人对该质疑(略)。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略),通过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质证、组织评审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评审,针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该项目磋商文件在感知网交换机的技术参数中设置“1.★交换容量(略),包转发率≥****Mpps,提供官网截图”,将官网截图作为评审标准及佐证依据,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过程中将成交产品的同一官网截图作为举证材料,应视为判定事实的佐证依据。
评审专家根据成交产品制造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感知网络交换机原厂证明函》和查询成交产品官网信息,认为成交产品华为感知网交换机(品牌:华为,型号:S(略)符合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成交供应商(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响应文件参数与实际不符。据此,认定投诉事项(一)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评审专家重新核查该项目磋商文件,在磋商文件中未设置须响应供应商提供所响应的产品制造商(略)文件中未提供所响应产品(企业物联网采集设备)的外接设备制造商授权书为依据,判定投诉人在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与所响应产品“华网北方HWBF TopRules V3.0”没(略),属于未按照磋商文件设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另行设定了响应无效条款,导致该项目的评审有失客观公正。据此,认定投诉事项(二)成立。
三、(略)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略):
根据《(略)(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该(略),责令重新开(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略)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略)
黑龙江省财政厅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