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黎小学建设工程(二期工程)-2#3#4#教学楼项目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市顺德区容桂街高黎股份**经济社 | |||
高黎小学建设工程(二期工程)-2#3#4#教学楼项目 | |||
容桂街道高黎居委会文兴东路2号 | |||
(略)㎡/6层 | 合同价格(略) | 万元||
**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 |||
**顺(略) | |||
**腾威建设工(略) | |||
**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彭秀碧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李忠勇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陆小明 | ||
赵云霞 | 总监理工程师周伟明 | ||
(略)10 ~ (略)06 | |||
正常 | |||
(191)粤税证-(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略)。
五、在(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略)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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