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关于**县菊潭医院公寓楼6号楼1-2层101-105/7号楼1-2层101-106商业房屋(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资产处置单位:**县人民法院?|?公告时间:(略)14 15:16:40
**县人民法院
关于拍卖位于**县菊潭医院公寓楼6号楼1-2层101-105/7号楼1-2层101-106商业房屋的公告
**省**县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2月15日10时至2020年2月1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省**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略)com/0377/02,户名:**省**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略)2层101-106商业房屋。
价值时点:(略)
**县菊潭医院公寓楼6号楼1-2层101:
起拍价:(略)元 保证金:(略)元 增价幅度:2000元
**县菊潭医院公寓楼6号楼1-2层102:
起拍价:(略)元 保证金:(略)元 增价幅度:2000元
**县菊潭医院公寓楼6号楼1-2层103:
起拍价:(略)元 保证金:(略)元 增价幅度:2000元
**县菊潭医院公寓楼6号楼1-2层104:
起拍价:(略)元 保证金:(略)元 增价幅度:2000元
**县菊潭医院公寓楼6号楼1-2层105:
起拍价:(略)元 保证金:(略)元 增价幅度:2000元
**县菊潭医院公寓楼7号楼1-2层101:
起拍价:(略)元 保证金:(略)元 增价幅度:2000元
**县菊潭医院公寓楼7号楼1-2层102:
起拍价:(略)元 保证金:(略)元 增价幅度:2000元
**县菊潭医院公寓楼7号楼1-2层103:
起拍价:(略)元 保证金:(略)元 增价幅度:2000元
**县菊潭医院公寓楼7号楼1-2层104:
起拍价:(略)元 保证金:(略)元 增价幅度:2000元
**县(略):
起拍价:(略)元 保证金:(略)元 增价幅度:2000元
**县菊潭医院公寓楼7号楼1-2层106:
起拍价:(略)元 保证金:(略)元 增价幅度:2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略)至 (略)(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咨询电话(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略),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后期过户情况请详细咨询承办人员秦法官-电话(略)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或其(略))。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0年2月10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略)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如果法院接(略),请添加相关说明并在网拍后台录入相关信息。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2020年2月21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略),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略)
(户名:**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账号:(略))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略)
付款教程:https://(略)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略),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略),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略)。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略)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略)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略)gov.cn)”上查询。
**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0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