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法院邮政速递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0年02月19日 15:06 |
预算金额 | ¥56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梁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57-****2144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区桂城海五路5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区桂城街道融和路16****广场1座2901房(住所申报)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20-****3189 |
一、采购人:****
二、采购项目编号:待定
三、采购项目名称:****法院邮政速递服务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5,650,000.0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含派出法庭)采用特快专递送达的主要诉讼材料主要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判决书、调解书、上诉须知等,近年来由于****受理案件不断攀升,外省当事人较多,送达难度较大,需采购营业网点多,服务专业、规范、快捷、准确、方便,业务****公司****法院邮政速递服务业务,以有效避免信件丢失、无人签收、边远市镇无法送达的情况发生,****法院《****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6.1、原因:
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1)种情形。
6.2、说明:
****法院《****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他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机关公文。”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公司无法具备的,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
鉴于以上综合原因,****是符合本项目采购的唯一供应商。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7.1、供应商名称:****
7.2、供应商地址:**市禅**汾江中路150号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专家1姓名:李丽芬,工作单位:****学院,职称:教授
意见:****法院《****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2、专家2姓名:霍文英,工作单位:****公司,职称:中级工程师
意见:****法院《****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3、专家3姓名:梁士玲,工作单位:****事务所,职称:律师
意见:****法院《****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小组综合意见:
****法院《****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20 年 02 月 19 日 至 2020 年 02 月 26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庞先生 | 联系电话:0757-****7577 |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梁先生 | 联系电话:0757-****2144 |
(二)采购代理机构 :**财贸****公司 | 地址:**市**区桥中中路159号十一层1108房(仅限办公) |
联系人:鲁慧民 | 联系电话:020-****3189 |
传真:020-****5818 | 邮编:510000 |
(三)采购人:**** | 地址:**市**区桂城海五路5号 |
联系人:梁先生 | 联系电话:0757-****2144 |
传真:0757-****2144 | 邮编:528000 |
(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处 | 地址:**市**区仓边路26号 |
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 联系电话:020-****8508 |
发布人:**财贸****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