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昌市邮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年**市邮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略)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1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违法检查他人快件(邮件)。 | 《邮政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
2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寄递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略) | 《邮政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
3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略) | 寄递企业是否依法建立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 《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
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寄递企业是否依法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 《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
5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是否有私自开拆他人快件(邮件)行为。 |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
6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是否(略)(邮件)行为。 |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
7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是否有隐匿他人快件(邮件)行为。 |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
8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寄递企(略)。 | 《邮政法》第三(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
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寄递企(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
10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略) | 从业人员是否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 |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
11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从业人员是(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
12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外商是否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略) |
13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略) |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邮政法》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略)(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略)。 |
1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略) |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是否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邮政法》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略),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15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略) |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立,是否向邮政(略)。 | 《邮政法》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略),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16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快递企业是否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 《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略),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
17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快递企业是否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 《邮政(略):快递企业不得经(略),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
18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略) |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是否在信(略)。 | 《邮政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
1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快递企业是(略)。 | 《邮政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略) |
20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是否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邮政法》第五十八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
21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是否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尚未投递的快件妥善处理。 | 《邮政法》第五十八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略),交回快递业(略),并对尚未投递(略)。 |
22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是否有冒领、私自(略)件行为。 | 《邮政法》第七十一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略)。 |
23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用户是否在邮件(略)。 | 《邮政法(略):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略) | 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 《邮政法》第七十八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25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在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内经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略)围和地域范围。 |
26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在经营许可地域范围内经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经营(略)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
27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
28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取得快(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
2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加盟人是否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略)。被加盟人与加盟(略),明确用户合法权(略)。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略)。 |
30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略) | 以加盟(略),是否在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内。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略),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略),统一提供跟踪查(略)。 |
31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被加盟人与加盟人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
32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是否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略),是否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略),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略),统一提供跟(略)。 |
33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略),是否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略),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
3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是否及时录入处(略),上传网络。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略):(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
35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略) | 经营快递业务的(略),是否存在野蛮分拣、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的情形。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略),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
36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有违反快递服务标准的情形。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
37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承诺事项。 | 《快递市场(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略)。 |
38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
3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略),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略),并及(略)。 |
40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41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对邮政管理部门(略)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略),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
42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略)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快递(略)。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
43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略)部门报告。 | 《快递市场管(略):经营快递业务(略)。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
4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社会公告。 | 《快递市场管(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略)。 |
45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暂停快递业务(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略)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
46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社会公告。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
47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略)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
48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对无法(略)(邮件),企业是否予以登记,并按照国务院(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略)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
4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企业是否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
50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存在扣留用户快件(邮件)的行为。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
51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快递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扣留用户快件(邮件)的行为。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
52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快递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倒卖快件(邮件)的行为。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略)(邮件)。 |
53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快递从业人(略)(邮件)的行为。 | 《快递市场(略):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
5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略)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全性的可疑物品,是否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是否收寄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营快(略),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略),不予收寄。 |
55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是否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并将记录保存(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
56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略),弄虚作假,骗取(略),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可处以一万(略)。 |
57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存在伪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58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存在涂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5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存在冒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60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存在租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略)业务经营许可证》。 |
61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存在买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62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略) | 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存在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63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略)(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6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是否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65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快递业务经(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
66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
67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略)、弄虚作假情形。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略)。 |
68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 | 《快递业(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略),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6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提交年度报告书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略),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略)。 |
70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是否(略)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
71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略) | 予以收寄的,是否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
72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是否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 《邮政业寄递(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
73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是否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略)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检查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 |
7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个(略)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服务的,或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开办末端网点的,应当对收寄、投递邮件、快件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
75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是否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
76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略) | 快递企业(略),是否与寄(略),明确自(略)(协议用户)的安(略)。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自身与签订安全协议的寄件人(以下简称协议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
77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是否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略)全天候视频监控。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其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略)各出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 |
78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是否全面覆盖。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略)频监控。其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略)应当覆盖各出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 |
7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是否覆盖各出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 | 《邮政业(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全面覆盖,处理场所的视(略)。 |
80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
81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
82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是否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略),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略)。 |
83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在邮政通信网上使用尚未制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使用单位是否报送国家邮政局对其生产、销售、使用进行专项核准。 |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邮政通信网上使用尚未制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应当报送国家邮政局对其生产、销售、使用进行专项核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在核准的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使用。 |
8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略) | 生产、销(略)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 | 《邮政用(略):在邮政通信网上使用尚未制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应当报送国家邮政局对其生产、销售、使用进行专项核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在核准的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使用。 |
85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邮政(略)销售场所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
86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未经邮政行(略),任何单位(略)盗用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 |
87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单(略)。 |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不得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 |
88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冒用生产监制证书的违法行为。 |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不得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 |
8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盗用生产监制证书的违法行为。 |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未经邮政行(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不得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 |
90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对已实行生产监(略),销售和使用单位在进货时是否依法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监制证书,并记录有关内容。 |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已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销售和使用单位在进货时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并记录有关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政用品用具。 |
91 | 邮政(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和审批的(略) | 《邮政(略):对已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销售和使用单位在进货时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并记录有关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政用品用具。 |
92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略) | (略)合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降低产品质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
93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的或未通过年检的生产监制证书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 |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使用过期的或未通过年检的生产监制证书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
9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略) | 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是否存(略) |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取得生产监制(略):(三)转让或出售生产监制证书。 |
95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邮票品集(略),是否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 《集邮市场(略):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集邮票品业务信息备案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略)(四)诚信经营承诺书。除上述材料外,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当提交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网站备案等网络审批管理(略),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或者(略)。 |
96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略)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依法登记信息并统一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对集中交易市(略),应当由(略),统一向邮政(略)。 |
97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略)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是否按规定提前三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三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略),并予以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98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略)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是否按规定公告。 | 集邮市场(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三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二十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9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是否按规定提前二十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 《集邮(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三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略),应当提前二十日(略),并予以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00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中交易市场开(略),是否按规定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集邮市(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三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二十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01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略) | 集邮票品展销、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是否提前十日向活动举办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举办时间、地点和展销、拍卖集邮票品的目录等信息。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举办集(略),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向活动举办地省级以下(略) |
102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注明制作主体信息的集邮品的违法行为。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注明制作主体信息的集邮品。 |
103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略) | 集邮票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集邮票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略)。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集邮票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集邮票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集邮票品宣传。 |
10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邮(略)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集中交易(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违法失信、被投诉举报等信息,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 |
105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记录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违法失信、被投诉举报等信息。 | 《集邮市场管理(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于经(略),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 |
106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略)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略)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集中交易市(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违法失信、被投诉举报等信息,应当(略),并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 |
107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有效渠道和方式。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和公开消费者投诉受理有效渠道和方式,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消费纠纷处理档(略)。 |
108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公开消费者投诉受理有效渠道和方式。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和公开消费者投诉受理有效渠道和方式,接受(略),并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消费纠纷处理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
10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接受消费者投诉。 | 《集邮市(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和公开消费者投诉受理有效渠道和方式,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消费纠纷处理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
110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和公开消费者投诉受理有效渠道和方式,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消费纠纷处理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
111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是否按规定将(略)。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略)方式,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消费纠纷处理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
112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指定进口集邮票品的违法行为。 | 《集邮市场管理(略):集邮票(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集邮票品。(略)于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各项规定。 |
113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邮票品(略)。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经营伪造、变(略)。 |
11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存在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的违法行为。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
115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存在经营(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的违法行为。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经营****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
116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存在假冒他人名义制(略)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集邮票品经(略):(四)假冒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
117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关于集邮票品实物交易规定的其他行为。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违反国家关于集邮票品实物交易规定的其他行为。 |
118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集邮票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制度,综合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集(略)。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送。 |
11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单位对(略),是否存在拒(略)。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
120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有关单位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否存在阻碍的违法行为。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邮政管理(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略),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
121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略)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寄递企业发现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邮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122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略) | 寄递企业是否提供符合规定的投递验收服务。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略),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23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寄递企业是否提供符合规定的投递验收服务。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略)。 |
12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寄递企业是否按照贡品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125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略),寄递企业是否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略),并予(略)。 |
126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快件(邮件)发生延(略),寄递企业是否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略),依法予以赔偿。 |
127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企业是否按照报价或者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
128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略) | 寄递企业是否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略),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
129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略) | 寄递企业对(略)(邮件),是否退回寄件人。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略)。 |
130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寄递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略),是否建立(略),是否在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略),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
131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略) | 寄递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
132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略) | 寄递企业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寄递企业或者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快递市(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略)。 |
133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寄递企业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
134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寄递企业接受(略)供快递服务的,是否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略)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135 | 邮政(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 | 寄递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是否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
136 | 邮政市场检查 | 市邮政管理部门 | 快递企业(略) | 是否有将快递服务车辆通行证出租或出借、挪作他用。 | 《**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服务车辆通行证出租、出借或者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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