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江海区11#地块项目地下室(C区)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市合睿房地(略) | |||
**江海区11#地块项目地下室(C区) | |||
**市江海区明泰三路与**路交界西南侧地块二 | |||
5787.1平方米 | 合同价格1210.17 | 万元||
**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 |||
**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汪令明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关颖相 | ||
朱海忠 | 总监理工程师吴雁斌 | ||
(略)01 ~ (略)12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安全监督注册号:(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略)。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略)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略)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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