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衡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滨河路213号鸿宇城项目一期工程A7-8栋131室(变卖)的公告(变卖) 公告时间:(略) 衡阳县人民法院将于(略)0时起(60天、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衡阳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衡阳县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略)com/(略)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本次变卖标的(略),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滨河路213号,具体房号(略),处于鸿宇城地上一层,临商场内道路,建筑面积31.7平方米。该项目土地证号为浏国用字(****)第****号,土地使用权人为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座落于浏阳市北正南路西侧,地类(略),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商服终(略)。标的物所在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商品房预售的许可证齐全。 标的物东临北正南路、南临浏阳河中路、西近才常广场、北临南门口路,所处区域紧(略),商业氛围较好,人流量较大,周边聚集有长鑫时代广场、浏阳农村商业(略)、13、5路等多路公交车,交通较便捷,区位位置交通通达性好。所占土地地形平坦,没有被洪水淹没的威胁,开发程度为红线外 六通 (通上水、通(略))和红线内 场地平整 ,周边环境较好,没有水污染、大气污染。 经现场查勘,鸿宇城主体及外墙装饰工程已完成,消防、电梯、给排水管道等基本完备,现已有部分(略)。标的物A7-(略)。 评估价(略)元 起拍价:(略)元,保证金: ****元,增价幅度:****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03月30日起至****年04月14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标的物为异地不动产,本院不统一安排现场看样,请有意者自行前往看样,了解标的物商铺内部结构、层高、设施等情况。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略),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略),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略)。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04月07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略),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无优先购买权人。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略)。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成交后7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略),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并请注明执行案号与事由:(略)90号、浏阳鸿宇城A7-8栋131室拍卖尾款。 (户名:衡阳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账号:**** **** **** **** 2)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在登录竞拍淘宝账号的情况下打开标的页面即可在线支付,或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余款支付操作可查看:https://(略)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略)78c18be4PJWld9 wh_ttid=pc 3、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支付额度不足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和大额支付渠道,具体可查看: https://(略)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略)4c308be4kxkdWi wh_ttid=pc 十二、依照法释〔****(略)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略) (略)王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略) 详细信息可在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略)gov.cn) 上查询。 衡阳(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