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四会誉城项目(一期B)商业38、39栋,住宅41-45栋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建设局 |
发证日期: | 2020年03月29日 |
**** | |||
保利**誉城项目(一期B)商业38、39栋,住宅41-45栋 | |||
****村委会地段 | |||
建筑面积约14356.37㎡,基底面积2416.30㎡,楼层数为十层加梯间及机房,包括商业38、39幢楼,住宅41-45幢楼。 | 合同价格1855.6725 | 万元||
****设计院有限公司 | |||
****设计院****公司 | |||
**** | |||
****集团有限公司 | |||
范宏超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陈志勇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林文津 | ||
杨洋 | 总监理工程师付升 | ||
2018.****.30 ~ 2020.****.29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070 安全监督注册号:****062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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