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光玖誉湾园8栋9栋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佛山市南海区龙光骏逸房地产有限公司 | |||
龙光玖誉湾园8栋9栋 |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农场土名“大狮岗、小狮岗”地段 | |||
用地面积:72669.5平方米,建筑面积:9789.6平方米,2栋建筑,负一(略) | 合同价格(略) | 万元||
广东永(略) | |||
广东现代建筑(略) | |||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广东华杰建(略) | |||
杨华、杨华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张帅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陈炜、陈炜 | ||
陈胜超 | 总监(略)谭磊 | ||
(略)20 ~ (略)10 | |||
正常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略),并按照规(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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