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修水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略)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修水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的修改意见,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研讨。如有修改意见请于5月17日之前反馈给我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吴祁,联系方式:(略),(略),邮箱:(略)@qq.com。
附件:《修水县(略)(征求意见稿)》
(略)
修水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预防和解决我县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19号)有关规定,结合修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指本县以及县外驻修水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
?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略),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先缴纳存入指定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程竣工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施工企业无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按规定程序将工资保证金的本息退付给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本县辖区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收取及管理工作,工资保证金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第五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略)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略)责任,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程项目总承包建筑施工单位应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监督体系,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建立相应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承建工程项(略),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建筑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按照建设工程投资来源不同分别缴存:
(一)社会投资项目,工程中标价在****万元(含****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存;****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存;
(二)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0.5%缴存,施工企业按工程中标价的1%缴存;建设单位如不按合同承诺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按工程总造价2%于10日内补缴工资保证金。
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略),再次进入(略),提高0.5%的缴存比例。
(三)工资保证金(略),凡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制度的企业,一律按应缴(略)。
(四)工资保证金可以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保函必须由九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担保机构出具,受益人为保证金管理部门,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略)。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住建、交通、公路、水电、国土等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略)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通知书(略)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换取《修水县建筑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以下(略)),并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确认书》到住建、交通、公路、水电、国土等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
对本办法执行之前已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手续的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本办法规定核定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修水县建筑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补缴到位。
第八条 住建(略)可或开工手续时,应认真核验《确认书》,没有缴纳工(略),暂不办理施(略),同时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支付。逾期(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取工资保证金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将支付情况(略)。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监督体系,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建立相应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承建工程项目内发生的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建筑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条 建设领域(略),人力资源和社(略):
?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的;
?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四)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统筹支付。工资保证金(略):
?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二)施工企业提供证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应当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农民工与(略),施工企业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人力(略)据认定拖欠数额;
? (三)工资保证金支取。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由各级根治拖(略)定确认支取工资保证金的数额。
?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决定发放拖欠工资。
第十二条 工资保(略)。启用工(略),由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在15日内按应缴纳的200%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工资保证金补足按如下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略)
? (四)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突发性事件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 (五)(略)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 责任单位补足工(略),可持工资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三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诚信企业黑名单。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返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二)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略)(本、息)退还(略),并提供工资(略)
(三) 工资保证金退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略)返还意见书》,由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第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赣府厅字〔(略)文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人社、住建、、交通、公路、水电、国土等主管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公示其不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停止在本县招投标资格2年以上;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人力资源(略),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出《修水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通知书》的;
? (二)住建、交通、公路、水电、国土等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未按规定认真核验《修水县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略)而办理中标手续的;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建设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的。
? 工资保证金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资保证金收取、管理、支付、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农民工工资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工资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人员在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纪依法给予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工资保证(略)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县总工会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重复收取工资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监察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