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区养老机构发展实际,制定《**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草拟稿)》,以下简称《等级评定办法》。为使《等级评定办法》出台后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作实际,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和听取意见。公众可以在(略)前,通过电话、邮箱或邮寄的方式,提出意见。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通讯地址:(略)
邮 编:(略)
**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略)
**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略),依据《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区养老机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略),为老年人提供全(略),床位数在1(略)。包括公益性养老机构和经营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申请等(略),需运营满一年及以上且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公办养老机(略)。民办养老机构需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符合民政、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年检审核要求。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略))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二章 申请流程、条(略)
第五条 养老机构(略):
1、申报。养老机构向所在旗县(市、区)民政(略)。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略)(市、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汇总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2、审核。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相关文件要求对旗县(市、区)民政局、财(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3、评定。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组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或第三方评(略)
4、公示。养老机构等级评**果通过(略)日。
5、颁发等级牌匾。获评等级的养老机构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相应等级牌匾。
第六条 申请等级评定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略))第五项内容执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略))要求,等级评定得分按照环境部分占120分,设施设备部分(略),运营管理部分占150分,服务部分占600分,总分****分。
一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360分,且每一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40%。一级养老机构为入门等级,按照鼓励先进的原则,一级养老机构不(略)。
二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略),且每一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
三级(略):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
四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780分,且每一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
五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900分,且每一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90%。
第三章 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第八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组织,由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或第三方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评**果将做为运营补贴资金的拨付依据。
第九条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养老机构等级,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
第十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各盟市和旗县(市、区)可根(略),对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自治区床位运营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收(略),提高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第四章 评定原则和要求
第十二条 等级评定坚持全面客观、质量为重、注重实效、独立公正。等级评定采取养老机构自愿申请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和第三方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果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等级评定:
(一)三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三年内发生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情形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等级评定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养老机构须接受民政、财政部门的随机抽查。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等级标准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还未达标的,取消相应等级和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收回牌匾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养老机(略),发生重**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略),由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等级,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取消养老运营补贴资格,满两年后可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须重新申请评定,否则不予办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申请评定更高等级。申请高一等级评定未获通过,则继续按照原等级资格发放运营补贴。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略)律法规政策,有丰富的养老机构管理运营、服务质量评定等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被评定的养老机构对评**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复议申请。自治区民政部门依据申请调查核实后于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意见。
第二十条 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取得一星级及以上等级资格的养老机构,将取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略) 月 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