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 | -- | ****-05-15 10:30:00 | (略)2:00:00 |
(略) | 支持(略) | (略)8:00:00 至(略)8:00:00 | |
5.00 % | -- | -- |
公开竞价 | (略)1:00:00 | (略)1:30:00 | 否 | 按自报价 |
产品名称: | 神混**** | 交货地: | 八里店 灞桥 ** 罗敷 千河 秦岭 下峪口 萧家村 ** **局 |
| 购买数量 | | 购买价 |
解敏 | (略) | **分公司 |
202(略)
(自产煤-现货-西延南线-混煤)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合同 编 号:
签订 地 点:(略)
****年现货煤炭购销合同
(自产煤-现货-西延南线-混煤)
甲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年现货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煤炭购销数量
1.1合同数量吨(±10%,以实际交接数量为准),以国铁起票时间界定发运数量,煤种为。
2、煤炭品种、质量
2.1品种质量约定
具体的品种质量指标约定见表1。
表1 分品种质量明细表
品种简称 | 煤质指标 |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全硫 | 发热量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指数 | 粒度 | |
Mt% | Aar% | Var % | St,ar % | Qnet,arkcal/kg | ST ℃ | HGI | mm | |
神混**** | 17 | ≤15 | 23~32 | [0.3,0.6] | **** | **** | 50~60 | 0~50 |
2.2有害元素约定
砷含量(Asd)≤8(略)
汞含量(Hgd)≤0.600μg/g
氯含量(Cld)≤0.300%
磷(Pd)≤0.15%
氟(Fd)≤200μg/g
经甲、乙(略),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暂不包含有害元素。若政(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定期为乙方出具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3表2品种为本合同的有效品种,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做适当调整。
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
合同价(略)(现汇价格)。
合同价格(略)(含税元/吨)+转运成本*1.043。现货电子交易成交价是经国家能源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按照竞拍机制确认的该笔现货购销业务成交车板价,合同价格由国家能源集(略)测算所得,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最终合同价格。
3.2价格确认
3.2.1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最终合同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略),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3.2.2甲、乙双方约定于价格调整前一日18:00前完成起票的列车,仍按调价前的价格结算;18:00之后起票的列车,则按调价后的价格结算。
3.3价格调整
3.3.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以合同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结算热值(略),价格增加(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该品种合(略))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略),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结算热值低于基准热值500kcal/kg时,乙方有权拒收。(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3.3.2硫分(收到基全硫)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略).01(略),价格增加0.2元/吨。若高于1.0%,则超过1.0%以上部分,每超出0.01(略),价格降低0.4元/吨。
3.3.3除3.3.1和3.3.2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3.3.4乙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煤质指标符合电厂所在地区环保政策要求。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控导致煤质要求变化,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3.4现汇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价格调整+其他因素调整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5乙方使用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执行承兑结算价格。(甲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其中:
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承兑结算价格=现汇结算价格*1.015(略)(含6个月)的,“承兑结算价格=现汇结算价格*1.03”。
4、发货、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的权转移
4.1发货地点:(略)
4.2交货地点:
4.3交货方式:(略)
4.4货(略)
甲方委托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确认
5.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
5.2煤炭(略)(装车定量仓/装车站轨道衡)为准。
6、质量确认
6.1质量的确认
6.1.1甲方装车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1.2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不得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6.1.3甲方应在装车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传至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货物3个工作日内将到厂检验结果传至甲方(到厂检验结果中,氢值必须为实测值,如非实测值,则以装车化验(略)),甲方有权派人监督到厂检验。(如通过汽车倒运到厂的,则以到站车板样检验结果为准。)
6.2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6.2.1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6.2.2全硫,以百(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2.3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2.4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7、货物数量和质量异议的处理
7.1数量异议
煤炭数量以甲方装车站实际装车数量为准,如有偏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7.2 质量异议
煤炭质量以装车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当其中一方对该结果有异议,需书面向对方提出;同时将装车检验备查样送至甲、乙(略)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8、运输
铁路直达运输,由甲方或甲方的委托方请车。
9、货款支付及结算
9.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9.2甲、乙双方约定每旬的前5个自然日内对上一旬所发运煤炭进行结算。
9.3以(略),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9.4乙方(略),并将货款汇往(略),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9.5保证金及货款的管理
9.5.1乙方在交易开始前需按甲方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额度为乙方竞拍品种拟竞拍数量及竞拍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的5%。
9.5.2交易成功后乙方可将交易保证金转为货款,或在支付(略)。
9.5.3履约保证金(略)(即合同生成)后2(略)(不含成交当日)与货款一并支付。
9.5.4在结算完毕后,经乙方通过交易网平台申请退还结余货款或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核对无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10、违约责任
10.1违(略)
未达到月计划90%的,视为责任方违约。
10.2甲方违约
由于甲(略),视为甲方违约。
10.3乙方违约
10.3.1由于乙方(略),视为乙方违约。
10.3.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形成超期欠款时,甲方有权暂停执行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视为乙方违约。
10.4供需双方共同负责落实国铁运力,由于生产单位及国铁批车等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考核数量的,不按违约处理。如有与铁路总公司及各铁路局签订的三方互保协议,协议保证金由乙方缴纳,考核数量以正(略)。如因违约导致需向国铁缴纳运输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
10.5如因自然原因、承运方原因及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按约定履行,甲方不承担责任。
10.6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导致甲、乙双方无法正常完成货物交接,当月出现的欠量不视为当月违约。
10.7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认证期内抵扣,逾期抵扣(略),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10.8其他
10.8.1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按约定支付全额货款和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扣除乙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中全额货款计算的5%作为违约金。
10.8.2乙方实际完成量/合同约定量≥90%时,视为完成合同量。
10.8.3乙方实际完成量/合同约定量<90%时,视为未完成合同量,甲方扣除乙方全额履约保证金。
10.8.4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略),如因不服从甲方安排导致销售中断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等情况,每发生一次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元。
10.8.5因乙(略),由甲方发起经乙方确认后扣除,若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甲方有权强制扣除。
10.8.6本合同所涉考核条款,累计扣除上限为(略)。
10.8.7如因不可抗力或甲方煤矿(略)不承担违约责任。
11、不可抗力
11.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略),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11.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1.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略),双方应本着相互(略)。
12、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2.1甲、乙双方在(略),应本着友好**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合同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
12.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2.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13、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略)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略),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信用责任
根据(略),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事宜将被纳入“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与执行数据采集系统”。本合同履行情况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国家有关(略)。
15、其他约定事项
15.1合(略)
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有效期自起至止。
15.2合同的变更
15.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略)。
15.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略),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略),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5.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5.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
附件1:
序号 | **银行 | 备注 |
1 | 中国(略) | |
2 | 中国农业银行 | |
3 | 中国银行 | |
4 | 中国建设银行 | |
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
6 | 交通银行 | |
7 | 招商银行 | |
8 | 浦发银行 | |
9 | 中信银行 | |
10 | 中国光大银行 | |
11 | 华夏银行 | |
12 | 民生银行 | |
13 | 广发银行 | |
14 | **银行 | |
15 | **银行 | |
16 | 浙商银行 | |
17 | 渤海银行 | |
18 | 财务公司 | 国家能源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