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疑答复
质疑人:
名称:(略)
地址:(略)
邮编:(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王世红 联系电话:(略)
被质疑人:
名称:(略)
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略)认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2020年全县各中、小学食用鸡肉、鸭肉、鸡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5月8日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略)
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关于鸡蛋的实质性要求:“★4、提供准入我州(略)[20(略))保证随时抽检符合无公害食品要求”。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鸡肉、鸭肉、鸡蛋为同一包,且鸡蛋技术要求中将第4条“提供准入我州鸡蛋供应企业文件《凉山州农牧局关于确定学生营养餐鸡蛋准入条件及生产供应企业名单的函》(凉农牧函[2016]109号)保证随时抽检符合无公害食品要求”作为实质性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控标”行为。且该要求仅适用于鸡蛋采购与本项目中的鸡肉、鸭肉的采购无关,不能证明投(略)。质疑人要求将鸡蛋与鸡肉、鸭肉做分包处理。
法律依据1:质疑人认为上述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四(略)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略)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质疑答复:
我公司经认真查看质疑内容,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具体(略):
第一,教育部等十五部门于2012年5月23日发布《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其中《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营养改善计划(略)。(二)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于(略)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严格执行供餐“黑名单”制。各地要完善供餐、食品原材料供应企业(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门槛,落实供货商评议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评议,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坚决予以清退,禁止其再以任何形式参与学校供餐等相关工作。”
《凉山州农牧局关于确定学生营养餐鸡蛋准入条件及生产供应企业名单的函》(凉农牧函[(略)由凉山州农牧局发出,此文件为确保学生食用鸡蛋安全而确定了鸡蛋供应企业准入条件以及目前鸡蛋供应企业准入名单。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略)县级相(略)。
综合以上内容,本条设置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业主有权根据项目客观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包。本次采购技术不复杂,本项目可以由单一供应商履行,便于后期统一配送管理,因此采购人决定不分包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若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略)
(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