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2)工程评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2)工程评估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先生、王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451-****7711/22/33转8024,155****227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地址:****(**省**市**县**镇内)
联系方式:孙先生 0455-****00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先生、王女士 0451-****7711/22/33转8024,155****2275
代理机构地址: ****(****岗区先锋路469号**广告产业园A11-1栋1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2)工程评估项目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2.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08:30 至 2020年05月22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招标公告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6月09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6月09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岗区先锋路469号**广告产业园A11-1栋1楼)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2)工程评估项目
招标公告
1、采购条件
****受****的委托,对**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2)工程评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2)工程评估项目;
2.2 项目编号:****;
2.3 资金性质:LCG****027,预算内资金(728,000.00元);
2.4 招标内容:评估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5 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至2020年0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工作,交付评估报告;
2.6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
2.8 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划分3个标段,可兼投不可兼中,详见下表:
标段号 | 招标范围 | 预算资金(元) | 预估面积(㎡) |
1 | 国税局北片区房产评估 | 498,000.00 | 36000.00 |
2 | 林业局片区房屋评估 | 100,000.00 | 12000.00 |
3 | 林业局片区无照房屋及附属物评估 | 130,000.00 | 12000.00 |
注:以上面积均为预估数量,最终以实际为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审查时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3 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如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4 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具备:
3.4.1一标段:具备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估价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并要求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4.2 二标段:具备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估价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并要求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4.3 三标段:具备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丙级及以上,或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要求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5 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n/)近年(2017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如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其投标将被否决,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网页查询截图。
3.6 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 中国政府采购网 、 信用中国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上述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网页查询截图。
3.7 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公司与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投标的同一项目投标;同一公司****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获取招标文件的先后顺序为准)。
3.8 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审核通过。
3.9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0 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4、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时间及地点
4.1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于2020年05月18日至2020年05月22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日除外),每日上午08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时间,下同),将获取招标文件申请表(在公告下方附件中自行下载)、文件费汇款凭证等上述两项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63.com),以获取招标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
4.2 公告期限:2020年05月18日至2020年05月22日。
4.3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标段,售后不退,不接受邮寄。购买招标文件不接受现金,****银行汇款(汇款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营业部
账号:651********000852
行号:310****00014
4.3.1汇款期限:2020年05月18日08时30分至2020年05月22日16时30****银行实时进账单为准);
4.3.2 汇款时须备注 项目编号+文件费+单位简称 ;
4.4 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无资格参与投标;
4.5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为****(****岗区先锋路469号**广告产业园A11-1栋1楼),特殊时期,应政府统一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以邮件传递为准,供应商缴纳文件费成功后,留下正确的邮箱地址即可,无需到现场提交相关申请。
4.6 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公告,符合条件即可报名参与。本项目要求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获取招标文件时不需提供,于开标时提供,****委员会审查,经评审不符合条件者视为无效。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06月09日09时30分,开标时间为2020年06月09日09时30分,地点为****(****岗区先锋路469号**广告产业园A11-1栋1楼)开标大厅。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政府采购网(http://www.****.cn/)、****政府采购网(http://www.****.cn/)上发布,其他网址转载无效。
7、****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7.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7.2 《****办公厅****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7.3 《****总局****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7.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7.5 《****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6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联系方式
采购人:****
采购人地址:**省**市**县**镇内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455-****004(一****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岗区先锋路469号**广告产业园A11-1栋1楼
联系人:王女士、刘先生
联系电话:0451-****7711/22/33转8024,155****2275
传真:0451-****7711
邮政编码:150001
邮箱:****@163.com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营业部
账号:651********000852
行号:310****00014
2020年05月17日
八、采****政府采购政策:
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办公厅****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总局****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5、《****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