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医院检验中心设备采购项目进口产品公示
****检验中心设备采购项目进口产品公示
- 1、项目名称: ****检验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 2、项目编号: ****
- 3、产品内容(名称及数量):
1.全自动凝血分析系统、2.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3.全自动生化分析仪、4.特定蛋白分析仪、5.血气分析仪、6.全自动细菌鉴定及药敏分析仪、7.全自动血培养仪、8.二氧化碳培养箱、9.显微镜 - 4、产品用途: 医疗
- 5、进口理由: 因我院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讨论决定购置一批进口设备,根据前期考察情况,国产同类产品,综合性能指标达不到临床使用的技术要求,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相比进口产品其精确度、稳定性和质量保障更可靠,技术更成熟,各项指标均优于国产品牌,且安全性更高。为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故拟定采购进口设备。
- 6、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详见附件 - 7、是否为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产品: 否
- 8、公示期:2020-05-27至2020-06-02
- 9、ppp项目: 否
- 10、采购人名称: ****
- 联系地址:**市**县二中路
- 联系人:周科长
- 联系电话:0857-****158
- 11、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
- 联系地址: **省**市**路鑫都财富大厦16楼
- 项目联系人: 刘佳
- 联系电话: 150****7924
- 12、财政部门:****财政局
- 联系地址:**市**区桂花路
- 联系人:卢科长
- 联系电话:0857-****964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 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 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 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更新时间: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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