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0〕52号
关于中国船(略)(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减振降噪科研条件建设项目—补偿元件技术研究条件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略)究条件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原则批准该(略),同意该项目(略):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滨河北路88号,利用725研究所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六期厂区内三期场地4#产品试验车间进行建设,不新增建筑物。项目厂区东侧为安康路,北侧为永兴路,南侧(略),西侧为新华东路,为减振降噪科研条件建设项目-补偿元件技术研究条件建设。
本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略):
1、项目建设(略),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本项目水压试验废水属清洁下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及涧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要求;本项目四厂界噪声应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略))3类标(略),建设单位应在车间内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采取硬化防渗处理,设置明显的危废标志,容器上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定期交(略),并做好危废台账管理。
4、本项目若涉土地、规划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略),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