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材料实验室一期工程(第一批)3号宿舍楼(钢结构地上5层1栋)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建设局 |
发证日期: | 2020年05月28日 |
**** | |||
****一期工程(第一批)3号宿舍楼(钢结构地上5层1栋) | |||
****社区 | |||
8884.62 | 合同价格5196.84 | 万元||
广****勘察院 |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
****工程局有限公司 | |||
******公司 | |||
周乃祝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杨锡灵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王同春 | ||
孙金辉 | 总监理工程师尹彩平 | ||
2019.****.13 ~ 2020.****.20 | |||
正常 | |||
安全监督注册号:AJ-DL-2020-004-04;质量监督注册号:ZJ-DL-2020-004-04;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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