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同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 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5.2 | 苗木种植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六个月成活养护,六个月日常养护);其他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 |
2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3.7 | 为中标合同价的 10 % | |
3 | 分包 | 3.5 |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3.5.2 项约定的允许分包,其余工程均不得分包。 | |
4 | 逾期(略) | 7.5.2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在总工期(略),如确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本工程竣工日期以中标人送交审核确认符合要求且发包人签认的竣工报告日期为准,但需要修改或经补充有关资料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应为中标人修改或经补充有关资料后提供招标人和有关部门通过的日期为准。 | |
5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7.5.2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略) | |
6 | 预付款额度 | 12.2.1 | 预付款额度:(略) | |
7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5.3.1 | 合同价3 %的工程款 | |
… | …… | …… | …… |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注: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应对此作出响应。
二、本招标项目报名截止时间**至(略)时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至(略)7时00分,开标时间延期至(略)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略)时30分。
三、本补充通(略),原招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根据招投标法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本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 (略)
地址: **省**市**市石井镇古山村金鸡山工业区2号 ,邮编:(略)
电子邮箱: /
电话: (略)
联系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地址:**省**市洛江区尚东国际C幢807-817,邮编:(略)
电子邮箱: (略)
电话: (略) ,传真: (略)
联系人: (略)
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