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审计调查浙东引水工程以及部分市(县、区)水利项目实施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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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审计调查浙东引水工程以及部分市(县、区)水利项目实施情况的通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对全省部分地区开展水利项目实施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资金范围包括财政安排的重大水利项目资金和支持重大水利项目的银行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及企业债券、银行间中期票据等各类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业务范围包括水利项目贯彻落实方针政策、统筹和建成后管理、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推进等情况。 二、审计时间:(略) 三、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略)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审计期间,如需向审计组反映被审计单位问题的,可与省审计厅联系,举报电话:(略);如有审计人员违反纪律问题的,可向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反映,举报电话:(略),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本公告公示期从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浙江省审计厅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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