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门禁系统-谈判文件 | ||||||||||||||||||||||||||||||||||||||||||||||||||||||||||||||||||||||||||||||||||||||||||||||||||||||||||||||||||||||||||||||||||||||||||||||||||||||||||||||||||||||||||||||||||||||||||||||||||||||||||||||||||||||||||||||||||||||||||||||||||||||||||||||||||||||||||||||||||||||||||||||||||||||||||||||||||||||||||||||||||||||||||||||||||||||||||||||||||||||||||||||||||||||||||||||||||||||||||||||||||||||||||||||||||||||||||||||||||||||||||||||||||||||||||||||||||||||||||||||||||||||||||||||||||||||||||||||||||||||||||||||||||||||||||||||||||||||||||||||||||||||||||||||||||||||||||||||||||||||||||||||||||||||||||||||||||||||||||||||||||||||||||||||||||||||||||||||||||||||||||||||||||||||||||||||||||||||||||||||||||||||||||||||||||||||||||||||||||||||||||||||||||
(略) 智慧门禁系统项目采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 1 - 第二章 谈判须知 - 3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14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15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及其他商务要求 - 16 - 第六章 响应(略) - 18 -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29 - 第八章 采购合同(草案) - 36 -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略)拟对(略)智慧门禁系统项目采购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略) 2.采购项目名称:(略)智慧门禁系统项目采购。 3.采购人:(略)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略)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四、(略)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在(略)官网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略)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125号)的要求,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略) 七、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谈判文件自****年6月5日至****年6月8日在 (略)官网 获取。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年6月10日15:00(**时间)。 谈判时间:****年6月10日15:00(**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 十、谈判地点: (略)二会议室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 (略) 通讯地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第二章 谈判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采购项目。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 (略) 。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规定现场登记购买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略)(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略)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略)。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略)。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略)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略)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略)。 5.4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略)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5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略)。 (略)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略)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略)。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7.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略)),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略),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略),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略),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略)(实质性要求) 10.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略)。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略)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略),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官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略),采购人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略)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略),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略)。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略)。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略)。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略),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略)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报价表(第一轮)”、电子U盘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封面上清(略)应商名称。 18.4 响应文件正本(略),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略),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 18.5响应文件的打(略),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略)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略))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响应文件正(略)。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略),不得散(略)。 18.9(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10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 19.2 响应文件密封(略) 19.3 所有外层密封(略)。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人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人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略),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略)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略),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略)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略),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略),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略):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略)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略),将及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缴纳。 24.3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略)。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略)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略)。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略)。 26.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略),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将合同分包。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略)。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略),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1.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略),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验收 32.1本项目采购人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2.2 验收(略),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证明(略),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3.资金支付 33.1 详见本谈判文件第五章;如谈判文件中没有明确列明的,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中约定。 33.2 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八、谈判纪律要求 34.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 (6)成交后(略)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略),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5.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6.(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略),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37.(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具有独(略)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略) 5.参加政本次采(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根据国家目前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略) 1.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承诺:(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略)(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活动的必须提供) 4.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活动的,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略)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1.谈判人若已办理了三证合一则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以上资质证明文件均须加盖谈判单位公章(鲜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略) 一、项目概述 本次智慧门禁项目建设区域包括(智能门禁数据交互平台(定制)):(略)第一住院楼、第二住院楼、康养中心;建设内容包括:电梯梯控管制、电梯厅进出管控、楼层消防**管控、同时实现消防联动、(略)门禁、门禁梯控人员管理、时间规划管理、多种门禁认证、便捷管理等功能;互联互通:门禁平台搭建满足医院互联互通建设,和医院HIS实现信息对接。 二、项目技术要求及参数
三、商务要求 1.交货(略) 1.1交货 合同签(略)。 1.2交货地点:(略) 1.3 验收 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略))的要求进行验收。 2.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合同总额的60%,项目整体验收后,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略)。 3.售后服务 3.1培训:培训对象包括系统管理员、行政管理人员、操作员,系统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为系统中涉及的相关技术内容;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为系统流程和相关管理思想;操作员为系统的操作培训。 3.2需求响应及处理时间:根据需求的难易程度以及紧急程度,需求响应时间应该在1小时以内,需求的处理时间应该在1-3天内,超过3天应该给采购人进行书面说明,征求同意后方可继续修改并给出最短实现时间,如果没(略),成交人承担相应责任。 3.3质保期外服务要求:质保期过后,供应商免费提供软件功能升级,同时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承诺提供(略)。质保期满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具体费用金额由原供应商和采购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协商确定。 4.其它要求: 4.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总价为交付使用价,即包括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软件费,与医院现有系统互联互通接口费用,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检验、培训及其他费用。不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4.2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1年的免费售后服务,包括功能增强性维护、最新产品免费升级等,保证投标人所开发的软件正常运行。 4.3提供采购人所需要的技术等。 4.4需与医院现有系统实现对接。 第六章 响应(略)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略),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略),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略),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略): 本授权声明:(略)(单位名称),(略)(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略)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略)项目(项目编号:(略))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略) 职 务:(略) 授权代表签字:(略) 职 务:(略) 日 期:(略)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略) 日 期:(略)
(略):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略),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略)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略)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略)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略))规定的记入诚(略),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略)。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略) 授权代表签字:(略) 供应商名称:(略)(盖章) 日 期:(略)
(略): 1.我方全面研究了“(略)XX”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略)),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总报价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略))。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依据《**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略)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XX份,用于谈判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略)。 供应商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略) 通讯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联系电话:(略) 传 真:(略) 日 期:(略) 五、报价表(第一轮)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 2.应完整填写项目内容。 供应商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略) 日 期:(略) 供应商最终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备注:1.本表为各位潜在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故不能装订在谈判文件中。需资格性和符合性通过之后单独提交。 2.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设备运输、保险、代理、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系统集成费用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 报价供应商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略) 六、报价产品技术参数表 项目编号:
注:1.供应商必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2.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略),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略) 日 期:(略)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略) 日 期:(略) 八、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略) 供应商名称:X(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略) 日期: (略) 九、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略) 日 期: (略) 第七章 评审方法1.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略)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略): (1)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略) (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略),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略),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 2.1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略)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4)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4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本项目需要谈判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1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略)。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谈判 2.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4.2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4.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略)但不得变动谈(略)。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略)。 2.4.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5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略)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谈判(略),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略),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略)。 2.4.8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总价)。 2.5.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略)谈判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响应谈判文件服务时间、供货质量和售后服务响应程度、是否提供有节能、环保产品(需提第三方供证明材料)、对(略)附表”执行(需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排序,在所有参加谈判人中,经评审合格的谈判人(三家以上含三家)以最后报价为准,最低价为供应商候选人。 2.5.2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略),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略)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略),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略),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略),应当按照供应商的(略)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2.8采购人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人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人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略),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略),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略)。 采购人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略)。 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略),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略)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略)。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略)。 2.10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 2.11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略)或者加盖公章。 2.12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略)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谈判小组内部(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3.4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 采购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成交通知书 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略)。 5.2 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在“医院官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购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3 成交通知书将作(略)。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4 采购人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略)。 6.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略) (3)不得泄露评审文(略) (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略) (5)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7)配合答复(略)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统一保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略)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方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人的请托。 第八章 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略) 签订地点:(略) 签订时间:(略) 采购人(甲方):(略) 供应商(乙方):(略) 参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略))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略)元,即RMB¥(略)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略)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略)标准,以及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4.货物到现场(略),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略)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略))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略)日内全部完**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略),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略)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略)天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略)日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谈判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谈判文件及响应文(略)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略)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略)。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略)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略)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略)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1.本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合同总额的60%,项目整体验收后,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略)。 2.乙方须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交纳合同总金额的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略)。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XX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略)小时内响应到场,(略)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略)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略)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略)/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略)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 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略)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略)/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XX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略)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略)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略)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略)。 2.本合同双方应加盖骑缝章。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两份。 甲方: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签约日期:XX(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