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简要说明:为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72号)、《**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32号)等文件精神,(略)及时启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一、 采购人名称: (略)
二、 (略)编号: singleSource****
三、 采购项目名称: (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四、 采购组织类型: (略)
五、 采购项目概况: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备注 |
1 | (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 1 | (略) | 项 | (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 无 |
六、 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略)
七、 申请理由: 为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72号)、《**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32号)等文件精神,(略)及时启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1、根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32号)文件第二点之规定,购买主体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承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以及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 ****年4月,我县成立了**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一站式”服务。中心成立后,**县人民调解协会15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统一入驻中心,实现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多元化。并且对15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实行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归口管理单位“双重管理、统一入驻”的管理模式。 2、该项目地域性、专业性要求较高,**县人民调解协会是我县唯一一家已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且具备专业工作人员(拥有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和固定办公场所的社会机构。其成员熟悉本县风土人情,在人民调解、处理纠纷方面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其他服务**无法落实调解中心专职驻点坐班等常态化、实质化运作的要求,或者不具有提供调解服务的专业及能力条件,**县人民调解协会是唯一符合上述相关要求,具有履行本项目实施所需人员**、业务能力和调解经验的供应商。
八、 拟定供应商:
1、拟定供应商名称
**县人民调解协会
2、拟定供应商地址
**省**县工业路2号
九、 论证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
专业人员姓名 | 专业人员职称 | 专业人员工作单位 |
泮中义 | 经济师 | **县税务局 |
张剑飞 | 高级讲师(中 专) | **省**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
应丽雅 | 高级工程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专业人员对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款“(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和浙财采监〔****〕28号第11条“(一)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的规定,建议本项目采用(略)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拟定供应商**县人民调解协会。
十、 其它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略)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其他事项
/
十一、 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传真: /
地址: (略)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略)
联系人: (略)
监管部门电话: (略)
传真: /
地址: (略)
附件信息:
0.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