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元 | -- | (略)0:20:00 | (略)2:00:00 |
到厂交货 | 西来峰焦化厂储煤场 | (略)2:00:00 至(略)8:00:00 |
公开竞价 | 2020-07-09 10:30:00 | 2020-07-09 11:30:00 | 按自报价 |
**规则 | 竞价**(略),否则**流拍 | ||
成交规则 | 价格低>数量(略) | ||
货款支付方式 | 现金支付 | ||
延时规则 | 当新报价在剩余2 分钟内提交时,触发5 分钟延时 |
王栋 | (略)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
合同编号:
神华采购电子交易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神华煤炭交易网有关交易规则,通过神华煤炭交易网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品种信息表
具体煤种、价格、数量、质量如下表:
煤 种 | 含税价 (元/吨) | 数 量 +/-10%(吨) | 煤 质 指 标 | |||||
水份 (Mt,%) | 灰分 (Ad,%) | 挥发分(Vdaf,%) | 硫分 (St,%) | G值 | Y值 | |||
高灰低硫煤 | | | ≤9 | ≤12 | ≤32 | ≤0.8 | ≥85 | ≥18 |
2.煤质调价、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1煤质调价
2.1.1灰分:灰份(略),比12每升高0.1,吨煤核减6元,同时停止进煤,待调整好指标后再进煤;
2.1.2硫分:硫份>0.8时,比0.8每升高0.01,吨煤核减1.5元,当硫分≥0.85时,停止进煤,待调整好指标后再进煤;
2.1.3挥发分:挥发分>32时,比32每升高0.1吨煤核减3元;
2.1.4G值:每低于85一个点吨煤核减5元,低于80时停止进煤;
2.1.5Y值:当16≤Y值<18时,不奖不罚,当Y值<16时,比16每低一个点,吨煤核减15元;同时停止进煤,待调整好指标后在进煤;
2.1.6岩相考核:镜质组最大反射率在0.7和1.7之间,镜质(略).7占(略),当<90%时每降低1%吨煤扣减10元,乙方所供精煤在镜质组反射率化验中如发现不是单一煤种,甲方可随时停止调运;
2.1.7铁箱试验热强度考核:要求铁箱(略),当铁箱试(略),每降低1%吨煤扣减10元,只对分析的当批次煤进行考核,甲方可根据焦炭质量和原料煤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煤;
2.1.8水份:当水份>9%时,超出部分以加权结果折扣吨数。
2.2货款结算
2.2.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略)
2.2.2以合同(略),结算以甲方质量计量管理中心按日历顺延每五天(在合同履约期内结算,每五天各项质量指标加权平均结果,做为一个批次的结算,剩余天数不足五天的按实际天数做各项质量指标加权平均进行考核。)质量指标做加权平均结果,再依据合同双方确定的质量标准、煤质调价及价格变动进行结算。
2.3支付方式:(略)
3.货物交接
3.1交货地点:
3.2交货方式:
4.运输和交货方式
4.1交货方式为场地交货,运输由甲方负责承运,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供方原因当日未装上煤,车辆的损失由供方按照需方核定的运费的50%予以承担。
4.2交货方式为到场交货,运输由乙方负责承运,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发生任何事情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运煤车辆在甲方厂区行驶及卸煤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甲方财物损坏,除照常赔偿外,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货物运输到甲方单位(每车出厂前必须打铅封,如不打铅封出现质量波动及指标不合格甲方概不负责,同时不打铅封的车辆甲方一律不予过磅),经甲方过磅验收后,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货。
5.验收、计划及化验异议的解决
5.1数量、质量验收
煤炭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过磅量为准,质量检验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
5.2计划
甲乙双方按实际竞拍成交量合理安排供煤计划,在合同有效期内均衡进煤。
5.3化验异议
当甲方在次日下午18:00时前将化验指标通知乙方,乙方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无反馈异议视为认可,如乙方对化(略),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程序为先复检(略),化验结果没有争议可做为结算依据,如还有争议双方共同到甲方煤炭堆场共同取样,煤样共同送双方认可、资质齐全的第三方煤质检测单位复检,复检结果和化验结果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外,全水份以甲方(略),其余理化指标以复检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6.违约责任
6.1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甲方有权(略)。
6.2在供货数量、(略),严禁以次充好或掺拌劣质煤炭,在双方**过程中如发现中标单位弄虚作假,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交易合同,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调运计划按时供煤,如有提前送煤的,甲方有权拒收,所产生的(略)。
6.4乙方供煤质量要求不合格,甲方(略),乙方经(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6.5中标后,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中标量的85%(含),按(中标量×85%-完成量)×中标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扣完为止。
6.6因甲方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履约保证金不进(略),甲方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7.不可抗力
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均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略),不能正(略),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国法律。
8.2甲、乙(略),应本着友(略)。如双(略),可向合同履约地所辖法院提起诉讼。
8.3因乙方虚开或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违反税法的行为造成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4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通知和送达
9.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略)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9.2一方若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0.其他约定事项
10.1甲、(略),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0.2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10.3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略),并由甲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可将合同先传真至乙方,再将合(略),乙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甲方。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调整、增加有关条款,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0.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略),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0.6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略),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7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略)。
10.8其他未约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需方): | 乙方(供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 税号: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