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康宁医院(综合楼)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深圳市天仁(略) | |||
南雄康宁医院(综合楼) | |||
南雄市全(略) | |||
(略)平方米)的综合楼 | 合同价格4300 | 万元||
核工业郴州工(略) | |||
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 | |||
南雄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朱华国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段霞忠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冉政 | ||
吴建志 | 总监(略)张玉萍 | ||
(略)01 ~ (略)30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J(略)全监督注册号:J(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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