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略)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 合同编号:44(略)-(略)-**** |
甲 方:(略) | 乙 方:(略) |
合同金额:(略) | 金额大写:(略) |
项目关键词:(略)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略),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1.本合同甲(略),并各自履行(略)。
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
3.甲方保(略)。
二、合同标的
1.服务内容
聘请法律顾问单位为省文资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省文资办日(略),为省属文化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并购等重大事项提供书面法律意见,指派1名专职律师驻省文资办办公,参与省委宣传部文化资产重大事项审核工作小组会议,并对讨论议题提出法律意见等。
2.人员及费用明细
律师姓名 | 合计(元) |
邓柏涛 | (略) |
合同金额(元): | (略) |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80.0%;合同服务期限截止或合同约定的服务完成后,甲方在收齐乙方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20.0%合同金额。
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略)
服务地点:****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26号省委大院4号楼;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
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统一收集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
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
六、乙(略)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在履行本合同书(略),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
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
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七、验收
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略)定。
八、(略)
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2.乙方所提供(略),甲方有权要求(略),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略)。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略)。如果协商或调解(略),则按相关法(略)。
十、其它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甲方代表(签章): | 乙方代表(签章): |
地址:**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26号省委大院4号楼 | 地址:****市海珠区阅**路370号****室 |
电话:(略) | 电话:(略) |
开户银行:(略) | |
账号:(略) |
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