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处2020年消费者满意度指数编制工作项目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 |||
(略) | |||
二、项目名称 | |||
(略)2020年消费者满意度指数编制工作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略) | ||
供应商地址 | **市**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111 | ||
中标(成交)金额 | 74.8万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名称:(略)2020年消费者满意度指数编制工作项目 服务要求:1、组织开展专家座谈会。2、线下拦截访问。3、短信回访调查。4、网络问卷调查。5、宣传物料投放。6、数据整理。7、分析方法和内容。8、计算统计、呈现 服务范围:1、根据采购方需要,供应商负责安排熟悉本项目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编制方案论证、调整、报告撰写和修改,以及编制发布后的各种介绍会、沟通会、协调会不低于20次,供应商应保障相关人员按约定参会。 2、供应商应在2019年**省消费者满意度指数编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执行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技术方案(线上及线下)、数据复核及分析方案、全程质量控制机制及方案、执行人员信息及配置、应急预案等。 3、供应商应拓展方法手段,丰富调查问卷以对某些重点行业的满意度指数进行细化分析、深度分析,分析出行业满意度指数结果的原因。同时还应跟踪了解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全国100大中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指数情况及相关经验,负责继续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全国100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编制方法及其内容保持较好衔接。 4、本项目的编制工作要与往年的编制方法、分析方法、计算方法等保持一致并且稳定。 5、为本项目投入的服务的人数至少为30人,每个调查点应当设置单独的调查执行人员、执行督导人员、调查人员和数据复核人员,以确保执行工作的准确性。 6、受疫情形势影响,线下执行工作可能面临一定困难, 因此执行方案应当包含相应的应急应对方案。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2021年6月30日前。 服务标准:1、受疫情形势影响,线下执行工作可能面临一定困难, 因此执行方案应当包含相应的应急应对方案。 2、在项目开始前,供应商应当开展相关试调查工作;在各城市正式调查开始3 个工作日前,应当向采购方提交抽样执行名单及时间进度安排方案。 3、调查执行中,按照采购方任务要求开展相关执行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数据复核办法,确保提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定期向采购方汇报工作过程,服从并配合采购方监督方的抽查。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樊亮(组长),梁军,王誉蒨(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计价格[(略)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按预算金额1.5%计算收取。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1200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一、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成交标的信息,服务要求等详见上传(略);二、本项目谈判文件及评审情况已上传至(略);三、供应商可申请信用融资,相关要求详见《**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川财采【2018】123号)、《**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号)等有关规定;四、本项目预算金额为:80万元,本项目最高限价为:80万元,已进行需求论证;五、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评审时给予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0%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六、供应商可申请信用融资,相关要求详见《**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川财采【2018】123号)、《**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号)等有关规定;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略) | ||
地址: | (略)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略) | ||
2.采购(略) | |||
名称: | (略) | ||
地址: | **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四路(星狮路818 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302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杜鹏;联系电话:(略)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略) | ||
电话: | (略) | ||
十、(略) | |||
1.采购文件: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附件 | ||
4.中标、成交供(略),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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