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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于(略)我公司邮寄递交的关于“布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村环卫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略))的《质疑书》已收悉并依法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作出如下答复:
(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详见《质疑书》)
1.质疑事项1:车辆技术参数的设定极不合理,采用非功能性(略),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略),修改部分技术(略)。
2.质疑事项2:综合评分明(略).3分未能量化,配合技术参数的设定达到控标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
(二)质疑答复
1.针对质疑事项一答复如下:
首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根据布拖县的垃圾分布情况,垃圾运输道路、山区自然环境等实际情况,结合充分的市场调研而设置的,其内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略)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略))的相关规定。
其次,你公司所述“车辆技术参数的设定极不合理,采用非功(略),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和排他性”,同时你公司所列举是“事实依据1”、“事实依据2”、“事实依据3”,仅能证明你单位提供的相关品牌车辆的备案情况,并未体现技(略),并不能有效证明本次招标技术参数存在“以不(略)。
第三,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你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本项目采购需求选择符合招标要求的产品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本项目“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中带“▲”、“★”相关要求仅作为评审因素,并非实质性要求,并未限制任(略)。
故,采购技术参数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要求,质疑(略)。
针对质疑事项二答复如下:
本项目“★”号关键性指标要求和“▲”号一般技术指标要求以及对应的分值的设定是采购人结合本项目实际特点而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第六章第四条“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中“★”号关键性指标要求共计20条,每条分值设置为1.9分,共计38分,“▲”号(略),每条分值设置为0.1分,共计7.3分,“★”号关键(略)共计45.3分,扣分比重严格按照重要参数和普通参数分值量化,故,不存在你司所述“该评分标准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略))的要求进行量化”的情形,质疑(略)。
综上所述,你司提供的(略)。
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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