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略),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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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山市博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一般工业固废处置项目 | 昆山市花桥镇新生路 505 号 2 号房 | 昆山市博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合巨环保技(略) | 昆山市博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 300 万元,于昆山市花桥(略)505 号租赁昆山市伟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 2 号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 12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略) 5 万吨。 | 根据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在昆山市花桥镇新生路 505 号 2 号房,总投资 300 万元,年打包一般工业固废 5 万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同意你单位按申报内容建设。 二、生活废水必须与市政污水管网接管。 三、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四、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功能区标准,白天≤65分贝,夜间≤55分贝。 五、固体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置或利用,不得排放。 六、严格按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提各项环保措施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提醒你单位应及时按应急消防等(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七、建设单位应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