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理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略)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略) 乙方:(略) (略)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略)(以下简称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浦业路一期(浦东闵行区界-S32公路)**工程财务监理(含审价)服务 项目提供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 二、本合同的(略)(含审价)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财务监理(含审价)合同标准条件; 2. 财务监理(含审价)合同专用条件; 3. 财务监理(含审价)合同执行(略)。 4. 招标文件 5.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四、受(略),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自项建书批(略),至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完成及绩效评价结束后 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二正四负,甲方执三份,一正两副,乙方执三份,一正两副。。 第一部分 财务监理(含审价)合同标准条件 合同的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略)。 1.“委托人”是指委托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和聘用财务监理(含审价)机构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人”是指承担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略)。 第二条 财务监理(含审价)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财务监理(含审价)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略)。 受托(略)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有关的资料,(略)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略)(含审价)业务。 第五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业务包括正常业务、附加业务和额外业务。 1.“正常(略)(含审价)工作; 2.“附加业务”(略),经双方(略) 3.“额外业务”是指不属于“正常业务”和“附加业务”,但根据合同标准(略),受托人应增加(略)。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项目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活动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略)求第三人提供开展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所需的必要资料时,委托人(略)。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有关人员担任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受托(略)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所委托的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1.受托人在提供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时,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人(略)(含审价)业务时,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项目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 受托人在提供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时,有到项(略)。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对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受托人提供的专业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略)。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项目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略),应当向委(略)。 第十五条 受托人对委(略),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略),赔偿给受托人(略)。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受(略),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略)。本合同自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工作内容后终止。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理(含审价)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专用(略),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本合同为闭口包干合同。 第二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无合理理由不支付财务监理(含审价)酬金,应当自(略),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金额或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本合同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由于开展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本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仅限出差到**市以外的省市),经委托人同意,其费(略)。 第二十七条 由于开展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的需要,受托人需外聘专(略),若外聘专家所提供的服务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如外聘专家所提供的服(略)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略)同约定以外的与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有关的任何报酬。 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 因违约或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略),根据双方约(略)。 第二部分 财务监理(含审价)合同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的适用 第一条 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条款号和合同标准条件中补充或修改的条款号(含适当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当两者矛盾或不一致时,以本(略)。未作补充或修改的标准条件,以标准条件为准。 本合同(略)(含审价)简称为财务监理。 项目概况:本工程投资估算(略)万元,其中建安费(略)万元,其他费****万元,预备费****万元,土地征收(略)万元,管线搬迁、环保措施待方案深化后,另行核定。 财务监理(含审价)依据 第二条 委托方开展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文件或规定: (1)《中华人民**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 (4)《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略)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 (8)《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9)《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10)《基本(略) (11)《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1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3)《**(略) (1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15)《**市市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暂行办法》 (16)《**市(略) (17)《纳(略)(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8)其他国家和**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预算投资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 (20)项目单位依法签订的工程技术合同、与投资有关的其他合同 受托人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三条 受托人承担的财务监理(含审价)业务范围为:财务监理须负责涵盖项目推进、实施至竣工财务决算及政府审计等各阶段的全过程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税收缴纳落地情况 及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项目后期可能出现的变更、调整或其他发生的工作事项,各投标人均应考虑充分。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资金监控工作 (一)协助项目(法人、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略)。 (三)审核(略),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财务管理工作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制定相关的(略)。 (二)协助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向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五)协助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六)协助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正确编制工(略),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三、投资控制工作 (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略),特别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单位参考。 (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 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三)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略),并出(略)。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略),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四)施工(略) 1.制定现场控(略)。 2.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 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要求参加的其它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略),实施造价控制(略)。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负责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6.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7.及时预警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可能发生的(略),向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提供专(略),以保证项目(法人)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8.协助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检查(略),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归档。 9.编制施工图工程量。 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略),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1.负责计算工程钢筋及预埋件并做好审核工作。 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对实际发生在按照合同(略)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使竣工结算真实反映工程造价,并协助招标方完成项目审计。 四、绩效评价工作 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对项目建设后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效益实施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就评价结果出具书面的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提供给(略)。 五、财务监理(含审价)报告 咨询人应定期向委托人及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提交财务监理工作报告汇报财务监理工作成果及工作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包括(略)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向委托人及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反映而形成的专题报告,主要时间节点如下: 咨询人应在每月5日以前提交财务监理月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月度付款建议书、概算和实际支出的动态对照表、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说明等内容)。 咨询人应在每年12月25日以前提交财务监理年度小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监理小结、投资执行和控制情况以及计划与实施偏离度分析等内容)。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审价结束后30日内提交财务监理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所有财务监理月度报告、财务监理年度小结报告、项目竣工总结报告以及期间与投资有关所发生的不定期专报均壹式叁份,其中壹份送项目法人单位、壹份送(略)、壹份送项目代建单位(如有)。 财务监理(含审价)工作要求 第四条 受托人必须建立起覆盖本项目全部范围的财务监理(含审价)体系,按照“服务”和“监理”的原则,协助委托人合理控制项目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规范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总决算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受托人应按(略),其中(略)(含审价)项目负责人必须以不低于2天/周的工作日驻守现场(不得派遣代表),施工现场至少应有不低于 5天/周、 1 至 5名财务监理(含审价)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监理组人员专业配备应合理,如人员未到位情况,委托方有权将年度保留金全部或部分扣除。未经委托人及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撤(略),同时委托(略)**** 元,每调换一(略)(含审价)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罚款 ****元的权利。 第六条 受托(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对质量负全部责任。如遇特殊因素导致服务不能正常提供,投标人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发函报委托人批准。 第七条 咨询人必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完成委托人需要的相关内容的填报、录入或审核等工作,并做好(略),此项工作的质量纳入委托人的考核内容。 专用条件明确的要求未及事宜,均以**市建设工程、市级建设财力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财务监理(含审价)费用(略) 第八条 本项目财务监理(含审价)收费按照招投标时双方约定的报价计取,本项目的合同价为:3,120,000.00(元),大写:叁佰(略),中标下浮率为50%(其中含招标代理服务费)。本合同项下所有的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及额外服务的工作酬金已包含在内。审价费中委托方部分已包含,不再另行支付。 第九条 支付方法: (1)委托人根据咨询人工作进度、工作书面报告和考核结果支付相应的咨询费。 (2)根据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进度等内容,本项目财务监理费用按如下方式支付: (略)元(大写:叁拾壹万贰仟元整)) 2)根据工程(略),工程竣工,至多支付至合同价的70%,完成审价及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经考核后结清余款。 3)合同款付至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牵头咨询人账户,并由其开据发票给委托人。 (3)本项目财务监理(含审价)费用由 / 公司负责审核,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支付,并纳入项目成本。 (4)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5)咨询人需在委托人付款前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6)以上支付以最终的审核进度或财政拨款进度为准。 (7)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合同(略) 1. 本合同的变更应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确定。除合同规定的享有单方面全部或部分变更权及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任何一(略),均属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以赔偿; 2. 委托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咨询人,可全部或部分取消本合同项下咨询人的服务项目,或终止本合同,但不视为委托人违约。委托人书面解除通知应至少在14天前通知咨询人; 3. 咨询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步骤结束相应的服务工作,使成(略)。合同的终止并不减少咨询人对已做出的服务所应负的责任,对任何合同终止后可能发生的由咨询人服务引起的责任,委托人仍有权向咨询人索赔; 4. 因提前终止相应服务内容的部分,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实结算。 5.争议解决: 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含审价)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略),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提交**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附件1:咨询人本项目拟派人员名单(详见投标文件,以投标文件为准)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 2: (略) 1、认真尽责(略) 财务监理人员在(略),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依照一个专业财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能力为业主方提供专业服务,积极组织与协调与本项目相关的各项前期研究分析及各项实施工作,维护业主及建设单位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在任何情况下,财务监理方所行使的技能、谨慎和尽责不得低于在相同行业具有同等资质、经验和称职的财务监理方在提供与项目范围、性质和规模类似的服务时的水平。 2、建设单位的财产 所有由建设单位提供或支付费用,供财务监(略),在任何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该等所有权都应加以标记。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财务监理方应将库存中履行服务过程中未消耗的物品按业主方的要求移交给建设单位。 3、对驻(略) n 财务监理方必须依照合同附件2的要求,确保现场人员实质性到位,并按要求到业主方进行现场办公。 n 财务监理方的任何人员在建设单位现场办公时应注意行为表现。在办公时间内不得利用互联网、电话进行股票买卖或行情查询,不得利用互联网观看或下载与本项目财务监理工作无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略)),不得做与本项目无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其他项目的资料、准备各类考试、观看各类格式的电影等)。 n(略)满履行任务的能力,且提出具体例证,可要求财务监理方立即更换该等人员。财务监(略)。 4、责任 对于财务监理方、其雇员(兼职或全职)、伙伴、供应商、分包单位或代表财务监理方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行为、疏忽、过错或过失而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引起,或全部或部分由此引致的任何和所有诉讼、法律或行政程序、请求、要求、损害、责任、费用、支出和与财务监理方履行本合同有关或附带的任何类型或性质的损失,无论是在服务完成之前或之后发生,财务监理方于此免除业主方、业主方的关联方、建设单位、管理人员、雇员、继承人和授权代表的责任,为该等人士辩护,并使该等人士免受任何损失。以上义务不适用因委托方或建设(略) 5、责任保险 在本合同期间内,财务监理方应对其所有现场人员维持人身意外险。未经提前十五(15)天书面通知委托方及建设单位且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财务监理方不(略)。财务监理方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表明已购买此类责任保险的证明。 6、版权 建设单位对本合同期间内开发、产生、创作或设想的任何设计、数据、图纸、范围、模型、图表、标准、附录、文件、报告、观念和想法(无论是否可获得专利或版权)均拥有所有权和产权,财务监理方不得将(略)无关之目的。财务监理方根据本合同执行工作的成果也属建设单位拥有的所有权与产权,如财务监理方(略),应杜绝向第三方批露业建设单位的名称,并对信息数据和结论保密。 附件3: (略) 参照《**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府办(略) 号)以及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提高财务监理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基本要求 1.工作态度 包括对工作时效性、业务态度、廉洁守法等进行考核。 2.财务管理资料管理 主要指对资料保有的完整性进行考核,包括可(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资料,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文件,财务监理台帐,财务监理工作底稿等资料。 3.人员到位情况 包括对财务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财务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现场人员到位情况、例会及重要会议到位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投资控制工作质量 1.“三算”审核 包括对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审核质量等进行考核。 2.资金监控 包括对费用审核、合同管理、价格咨询、验工计价、变更签证审核、资金计划编审、工程审价等的工作质(略) (三)资金监控和(略) 1.财务核算管理 包括对会计科目设置、报表编审、甲供料核算、竣工决算编制等方面的财务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2.支出审核 包括对审核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其他各类支出,监督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专户管理、防止流失和占用,审查结余资金是否正确处置等方面的财务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财务监理效果 1.财务监理报告 包括对常规监理报告、专题报告及监理建议书的效果进行考核。 2.财务(略) 根据审(略),对财务监理效果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 1.采取年度常规考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考核采取(略)场评估等方式。 3.考核由委托人和建设单位代表等若干人组成,按照“(略)(附后),通过一定方(略)。 三、考核结果与财务监理酬金支付相结合 财务监理酬金以合同约定费用为计算依据,共取10(略),视考核结果支付。 1.年度常(略) 分(含)以上的,全额支付同期年度保留金。 2.年度常规考核得分不满90 分的,保留同期年度保留金暂不支付,待末次(略)。 3.末次考核得分在90 分(含)以上的,全额支付年度保留金(若有)。 4.末次考核得(略)分的,年度保留金(若有)仍暂不支付,视整改情况(略)。 四、其他 1.对项目“三算”评审报告审核时,如发现存在评审报告内容不符要求、工程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与财政部门复审结果相差±3%的;或发现财务监理单位在项目各类合同审核、工程变更签证、工程审价等方面有弄虚作假、与供应商、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或出现重大失误等现象,(略)托财务监理酬金等措施,并给予通报,通报情况存入财务监理机构档案。 2.对于由于财务监理的原因造成突破控制概算的,财务监理(略),赔偿额最高为财务监理酬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赔偿费(略)(1-营业税及附加)*超控制概算部分/控制概算 需要(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再委托其项目财务监理业务。 财务监理考核评分表
签约各方:
合同签订地点:(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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