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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质疑人:(略)
联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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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四段67号东坡湖广场3期2栋1层18号;
邮编:(略)
被质疑人:(略)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7号富临大厦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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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疑人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质疑人关于“绵阳市平武县2020年高标准农田土壤培肥项目”质疑函正本1份副本2份。我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方式是极甚错误的,本项目是常规货物采购,应该采用“最低中标价法”,此采购方式存在滥用采购权。
质疑事项2:综合评分明细表评分分值设置不合理,评分细则中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主观分太高,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没有将业绩作为加分项。且评分未细化量化。
质疑事项3: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综上,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答复如下:
1、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略)。”“第五十四条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项目采(略),项目实施难度较高,对供应商的综合服务能力要求较高。故采用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从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滥用采购权。
2、经审查:本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评审因素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量化设定,本项目中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分值合计占比35%,是因考虑到本项目采购所用的货物需配送到多个乡镇社区指定地点,项目实施难度较高,对供应商的综合服务能力要求较高。项目方案以及售后服务是各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了解认知的一个体现,作为评(略)。本项目评分明细表中已包含业绩评审因素。
3、经审查:评分标准中的证书均属于国家认定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任何单位都可(略),并非属于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颁发的奖项。为保证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因此采购人要求择优选取中标人,证书加分项只为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一部分,作为评判所有潜在供应商的标准,并未排斥或不合理的对待其他供应商。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项目的积极关注。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绵阳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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