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迪美服饰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11-27 09:(略)
****迪美服饰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略)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迪美服饰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 标的编号 | HJS****ZC**** |
信息(略) | ****-11-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略) |
转让底价 | (略)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市 |
标的是否存(略)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联系人及电话 | 施先生(略) 王先生(略) |
二、标的基本情况
债权
债权 | 标的名称 | ****迪美服饰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
债权(略) | (略).21元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非法人组织
转让方名称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 |||
非法人组织 | ||||
主要经营场所 | **省**市(略) | |||
负责人 | 姜小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E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分支机构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同意转让函》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 ||
批准单位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迪美服饰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 ||
转让底价 | (略)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略)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杭交所要求提供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完成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并按照转让方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和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并在《债权转让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冲抵相应等额的最后一笔应付款项)。 (2)同意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拟受让债权的保证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该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 (3)同意对照本债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且与债务企业无任何关联关系,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4)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0.1 %的交易服务费。受让方须自 《成交通知书》 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略)(符合财政部、银监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略)3、债务人、保证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保证(略)购买。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 **银行**分行 联系人及电话:(略)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略)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略)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间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或未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确认和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冲抵相应等额的最后一笔应付款项;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略)元 |
附件下载: |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户债权信息.pdf | ||
债权(略)(杭银).doc | ||
承诺函.docx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