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采购食堂劳务项目(项目编号:ML2020-BH-F191)公开招标公告
****人民检察院采购食堂劳务项目 (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
****人民检察院采购食堂劳务项目 (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人民检察院采购食堂劳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市**区南马路创新大厦A座2109-2112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2月18日 14点30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人民检察院采购食堂劳务项目 预算金额:174.98万元 最高限价:174.98万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根据《****财政局****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四)按照《****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2019****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投标人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代表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到 2020年12月04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市**区南马路创新大厦A座2109-2112 方式:1.须携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2.供应商须在《****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tjgp.****.cn/)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投标人。 售价:5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12月18日 14点30分(**时间)。 地点:**市**区南马路创新大厦A座2109-211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新区塘沽**道1818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022-****12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明朗****公司 地址:**市**区南马路创新大厦A座2109-2112 联系方式:022-****50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老师 电 话:022-****5065 **明朗****公司 2020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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