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杭州师范大学下沙校区生活区 2号学生公寓楼8.9号(16-47.48)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略) |
信息(略) | (略) | 信息(略) | ****-12-04 |
出租底价 | (略)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下沙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略)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颜先生(略)陈小姐(略)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杭州师范大学下沙校区生活区 2号学生公寓楼8.9号(16-47.48)房屋 | ||
房屋坐落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林街10号22幢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经字第(略)号 | |||
共有情况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建筑面积 | (略)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
地类(用途) | 使用权类型 | |||
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杭州师范大学下沙校区生活区 2号学生公寓楼8.9号(16-47.48),无房屋单独所有权证,为杭房权证经字第(略)号房产证的一部分,房屋招租面积17.28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目前该房屋空置,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出租。 2、目前该房屋(略),原承租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
四、出租(略)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略)元/年 |
出租面积 | 54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3年 | |
起租日 | 自****年1月13日至****年1月12日止(以实际交付为准) | |
免租期 | 一个月,装修期不计租金(以租赁期满自动延长一个月不计租金租期体现)。若租赁期内因承租方原因提前退租的,不予享受免租期。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后续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2个月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租金调整方式 | 3年租金不递增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成交年租金之和×10% | |
水电气物业费(略)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生活便利店类,允许经(略)(袋)装类饮品;具体经营的业态项目不得与邻近商铺的经营项目重复;不得经营现场煎、炸、烤等产生油烟和异味的项目;符合上述要求的均可。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略)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和第一计租年度租金)。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租赁面积为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4)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生活便利店类,允许经营各类包装类食品、预包装类食品、瓶(袋)装类饮品;具体经营的业态项目不得与邻近商铺的经营项目重复;不得经营现场煎、炸、烤等产生油烟和异味的项目;符合上述要求的均可。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 (5)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及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其所有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7)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继续履行或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 (8)租赁期满,承租方除对自行安装的设备可拆除外,其余设施及装修均不得拆除和破坏,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9)在租赁期内,出租房屋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0)租赁房屋若有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期间的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1)租赁期间必须合法经营,租赁房屋内如存在安全隐患及不符经营规范内的构筑物,由承租方负责拆除,拆除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承租方需遵守物业、消防相关规定,水、电、物业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物业卫生费含公共设备维修费、垃圾清运及分类费、设备占用费;餐饮类、水果类、¥24元/㎡*月,超市、奶茶、文印、快递类18元/㎡*月,其他服务类12月/㎡*月;水费4.4元/m3,电费按政府规定价格收取。(具体以《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为准)。 (12)本次租赁房屋原承租人尚未搬离。原承租人若未获得本交易标的的,须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出租方,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清退原实际使用的,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原实际使用搬离腾房时间延长时,出租方未能在已定起租时间交付房屋的,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算起,共3年,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整3年。 4、租赁房屋交付: (1)本次租赁房屋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方。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租期不顺延。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出租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本次租赁权交付完毕。 5、违约责任: (1)若承租方未能在被确认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约定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若承租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按每日按逾期额的千分之一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天,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有自有品牌或持有授权经营品牌,且持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 【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须提交自有品牌的品牌证书或提交授权经营品牌的授权书、须提交持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内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颜先生(略)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略)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和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杭州日报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元 |
附件下载: | ||
附件2、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样本).docx | ||
附件1 承诺函.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