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0.00 元 | -- | 2020-11-30 13:44:00 | 2020-11-30 17:00:00 |
港口场地交货 | 神华粤电**港 | 2020-11-30 14:15:00 至2020-12-13 23:59:00 | |
-- | -- | -- |
公开竞价 | (略)3:45:00 | 2020-11-30 14:15:00 | 是 | 在剩余数量小于最小购买数量时,竞价进入倒计时, 如有新报价提交,将触发延时 | 14:(略) 14:15后 1 分钟 | 按自报价 |
产品名称: | 准混4900 | 交货地: | 神华粤电**港 |
购买数量 | 购买价 |
金佳鹏 | (略) | 华南分公司 | 南分公司 |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竞价-动力煤-(略))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 品种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表1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明细表
类别 | 品种名称 | 全水 Mt% | 灰分 Aar% | 挥发分 Var% | 全硫 St,ar% | 发热量Qn(略) kc(略) | 灰熔点ST℃ | 粒度mm | 合同数量(吨) | 合同单价 (元/吨) |
煤焦产品 | 准混4900 | 13 | ≤25 | 23~31 | [0.3,0.6] | 4900 | >1400 | 0~100 | ||
金额合计(元): |
1.2 有害元素约定
砷含量(Asd)≤80?g/g
汞含量(Hgd)≤0.600?g/g
氯含量(Cld)≤0.300%
磷(Pd)≤0.15%
氟(Fd)≤200?g/g
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暂不包含有害元素。若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可定期为乙方出具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煤质调价
2.1合同价格
合同单价为一票含税离岸平仓/场地交货价(现汇价格)。(不含税价格 元/吨,税 元/吨)
2.2质量价格调整
2.2.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高栏神洁系列、外购系列煤种,根据该电子商务平台合(略)下简称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确定奖罚,其中:
高栏神洁1号、高栏神洁2号、外购5500、外购石炭5500: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略),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2×(5500基(略))/500元/吨(“(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外购5000、外购石炭5000: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略),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略),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略),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2×(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略)(“(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外购4500、外购石炭4500: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000基(略))/5(略)(小数(略),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2×(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准混系列煤种,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略),价格增加(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略),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该品(略),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最终奖罚(略),四舍五入。
2.2.2 硫分(收到基全硫)
实际交货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略).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略),价格增加0.2元/吨。若高于1.0%,则超过1.0%以上部分,每超出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元/吨。
2.2.3除2.2.1和2.2.2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2.3煤质(略)。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控导致煤质要求变化,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2.4现汇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价格调整+其他因素调整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5乙方使用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执行承兑结算价格。(甲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其中:
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承兑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15”;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承兑合同(略).03”。
3、交货地点、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提货期限的约定
3.1交货地点:高栏港(神华粤电**港、高栏港区其它码头,由甲方指定)
3.2交货方式:(略)
3.3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3.3.1甲方收到乙(略),1个工作日内向交货港出具出货通知单,乙方或乙方委(略)。
乙方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业务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委托书,甲方将委托书提供给交货港后,乙方委托人才可办理相关业务。乙方委托人变更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并重新向甲方(略)。
3.3.2乙方确定承运人后,需向甲方出具交付指示,甲方根据交付指示,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3.4提货期限
乙方在交货港场地自行提货,合同提货总量小于等于2万吨时,提货期限为10天;大于2万吨时,提货量每增加5000吨,提货期限(略)。前述提货期限从甲方出具出库通知起算,乙方在提货期限(略)。若因恶劣天气、不可抗力、港口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备货时间及重大事件等因素,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时间不计入乙方出货日期。
4、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4.1采用装船方式交货,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小于1万吨,以交货港皮带秤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大于等于1万吨,以交货港具有(略)量验收、结算依据。
4.1.1当受载船舶在交货港测量水尺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交接验收数量(略)。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略)。
4.2使用火车装车楼装车发运,数量以**高栏港铁路(略)。
4.3采用汽运方式交货,以交货港过地(略)。
5. 质量确认
5.1 质量的确认
5.1.1由甲方委托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在交货港根据交货方式进行煤炭采、制、化质量检验,并将本合同项下的所销售煤炭的加权平均数作为质量结算依据,质量检验的(略)。
5.1.2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略)原则下独立进行。
5.1.3甲方应在提货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5.2 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5.2.1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5.2.2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略)。
5.2.3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4全水,以百(略),保留至小数点后(略)。
6.货物数量和质量异议的处理
6.1以交货港离港数量为准,无异议。
6.2以交货港离港质量为准,无异议。
7、运输
7.1乙方采用装船方式提货时,需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略)。同时受载船舶应积极配合,保证装船港第三方机构可以进行水尺检验。
7.2乙方采用装船(略),需承租受载(略),甲方不支付船舶亏载和移泊等费用。
7.3提货时,甲、乙双方(略),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8.货款支付及结算
8.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8.2乙方须在成交(即合同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成交当日)预付全额货款,通过在线支付或现汇方式将全额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8.3甲、乙双方按《收货及结算确认单》进行煤款结算,通过线上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加盖电子印章予以确认,或通过线下双方盖章(公章或授权的业务章)的原(略),均可作为结算依据。
9、违约责任
9.1在(略),乙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或由于乙方原因未完成全部货物交货,视为乙方违约。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则甲方扣除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货物交货,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9.2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偏差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
9.3在(略),由于货源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确认乙方均衡安排到达交货地点的船舶等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未能如数交付,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9.4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导致甲、乙双方无法正常完成货物交接,出现的欠量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9.5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认证期内抵扣,逾期抵扣(略),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10(略)
10.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略)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略),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0.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0.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0.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略))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略)。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甲方所在地**市天河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1.2争议解决(略),甲、乙双方(略)。
11.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12、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略),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起至 止。(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
13.2合(略)
13.2.1在(略),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3.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略)。
13.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3.4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3.5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甲、乙双方可在线使用电子印章后下载合同,或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在提货前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在付齐(略),甲方负责盖(略)。
13.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略)。
甲方(供方): | 乙方(需方):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 税号: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附件1:
承兑银行清单
序号 | **银行 | 备注 |
1 | 中国工商银行 | |
2 | 中国农业银行 | |
3 | 中国银行 | |
4 | 中国建设银行 | |
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
6 | 交通银行 | |
7 | 招商银行 | |
8 | 浦发银行 | |
9 | 中信银行 | |
10 | 中国光大银行 | |
11 | 华夏银行 | |
12 | 民生银行 | |
13 | 广发银行 | |
14 | **银行 | |
15 | **银行 | |
16 | 浙商银行 | |
17 | 渤海银行 | |
18 | 财务公司 | 国家能源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