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0.00 元 | -- | 2020-12-07 13:44:00 | 2020-12-07 17:00:00 |
**场地交货 | 神华粤电**港 | 2020-12-07 14:15:00 至2020-12-20 23:59:00 | |
-- | -- | -- |
公开竞价 | 2020-12-07 13:45:00 | 2020-12-07 14:15:00 | 是 | 在剩余数量小于最小购买数量时,竞价进入倒计时, 如有新报价提交,将触发延时 | 14:15前 3 分钟 14:15后 1 分钟 | 按自报价 |
产品名称: | 高栏精块2(30-200mm) | 交货地: | 神华粤电**港 |
购买数量 | 购买价 |
金佳鹏 | 188****6562 | ****公司 | 南分公司 |
合同编号:
****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竞价-块煤-高栏港-****公司)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 品种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表1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明细表
类别 | 品种名称 | 全水 Mt% | 灰分 Aar% | 挥发分 Var% | 全硫 St,ar% | 发热量Qnet,ar kcal/kg | 灰熔点ST℃ | 粒度mm | 合同数量(吨) | 合同单价 (元/吨) |
煤焦产品 | 高栏精块2(30-200mm) | <16 | <12 | 24~33 | <0.6 | 5800 | 1150 | 30~200 | ||
金额合计(元): |
1.2 有害元素约定
1.2.1动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g/g
汞含量(Hgd)≤0.600?g/g
氯含量(Cld)≤0.300%
1.2.2 喷吹用煤
砷含量(Asd)≤35?g/g
汞含量(Hgd)≤0.250?g/g
磷含量(Pd)≤0.050%
1.2.3 成型煤
砷含量(Asd)≤35?g/g
汞含量(Hgd)≤0.250?g/g
根据乙方需求,双方可协商出具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煤质调价
2.1合同价格
合同单价为一票含税离岸平仓/场地交货价(现汇价格)。(不含税价格 元/吨,税 元/吨)
2.2质量价格调整
煤质无奖罚。
2.3现汇结算价格=合同价格+其他因素调整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4乙方使用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银行承兑汇票,执行承兑结算价格。****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其中:
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承兑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15”;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承兑合同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3”。
3、交货地点、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提货期限的约定
3.1交货地点:高栏港(神华粤电**港、高栏港区其它码头,由甲方指定)
3.2交货方式:离岸平仓交货、火车车板交货、场地交货。
3.3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3.3.1甲方收到乙方货款且具备提货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交货港出具出货通知单,乙方或乙方委托人在交货港办理相关出库手续。
乙方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业务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委托书,甲方将委托书提供给交货港后,乙方委托人才可办理相关业务。乙方委托人变更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并重新向甲方出具委托书指定新委托人。
3.3.2乙方确定承运人后,需向甲方出具交付指示,甲方根据交付指示,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3.4提货期限
乙方在交货港场地自行提货,合同提货总量小于等于2万吨时,提货期限为10天;大于2万吨时,提货量每增加5000吨,提货期限**1天;合同提货期限最长为20天。前述提货期限从甲方出具出库通知起算,乙方在提货期限内须提货完毕。若因恶劣天气、不可抗力、**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备货时间及重大事件等因素,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时间不计入乙方出货日期。
4、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4.1采用装船方式交货,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小于1万吨,以交货港皮带秤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大于等于1万吨,以交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装船水尺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4.1.1当受载船舶在交货港测量水尺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交接验收数量以检测船舶水尺的方式计算验收实载重量。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4.2使用火车装车楼装车发运,数量以****轨道衡过衡数量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4.3采用汽运方式交货,以交货港过地磅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5. 质量确认
煤质无奖罚。
6.货物数量和质量异议的处理
以交货港离港数量为准,无异议。
7、运输
7.1乙方采用装船方式提货时,需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受载船舶应积极配合,保证装船港第三方机构可以进行水尺检验。
7.2乙方采用装船方式提货时,需承租受载船舶并支付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甲方不支付船舶亏载和移泊等费用。
7.3提货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8.货款支付及结算
8.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8.2乙方须在成交(即合同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成交当日)预付全额货款,通过在线支付或现汇方式将全额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8.3甲、乙双方按《收货及结算确认单》进行煤款结算,通过线上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加盖电子印章予以确认,或通过线下双方盖章(公章或授权的业务章)的原件予以确认,均可作为结算依据。
9、违约责任
9.1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或由于乙方原因未完成全部货物交货,视为乙方违约。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则甲方扣除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货物交货,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9.2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偏差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
9.3在合同期限内,由于货源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确认乙方均衡安排到达交货地点的船舶等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未能如数交付,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9.4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导致甲、乙双方无法正常完成货物交接,出现的欠量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9.5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认证期内抵扣,逾期抵扣的属于乙方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10、不可抗力
10.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0.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0.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0.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甲方所在地**市****法院诉讼解决。
11.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1.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12、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起至 止。(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
13.2合同的变更
13.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3.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3.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3.4甲、乙****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3.5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甲、乙双方可在线使用电子印章后下载合同,或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在提货前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在付齐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13.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 | 乙方(需方):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 税号: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附件1:
承兑银行清单
序号 | **银行 | 备注 |
1 | ****银行 | |
2 | ****银行 | |
3 | 中国银行 | |
4 | ****银行 | |
5 | ****银行 | |
6 | 交通银行 | |
7 | 招商银行 | |
8 | 浦发银行 | |
9 | 中信银行 | |
10 | ****银行 | |
11 | 华夏银行 | |
12 | 民生银行 | |
13 | 广发银行 | |
14 | **银行 | |
15 | **银行 | |
16 | 浙商银行 | |
17 | 渤海银行 | |
18 | 财务公司 | ****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