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剑江东方能源有限公司33%股权转让项目
标的名称 | **剑江**能源有限公司33%股权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略) | 转让底价 (万元) | 1,058.**** | |||||
公告起始日期 | (略) | 公告截止日期 | ****年2月25日 | |||||
公告周期 | 25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标的所在地 | **省**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贸易零售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现代物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贵**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杨力 | |||||||
注册资本 | (略)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略))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略)X | |||||||
产权转让(略)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 ||||||
所属集团(略) | **现代物流产业(集团)有限(略) | |||||||
组织机构代码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现代物流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剑江**(略) | ||||||
注册地(住所) | **省(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李俊 | |||||||
成立时间 | (略)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略)MA6DPKRY0T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略)。(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润滑油的销售及批发;石油天然气及新能源技术开发与咨询、新能源开发;汽车装饰、汽车配件、燃气设备销售及租赁;汽车充电、加气服务;日用百货及预包装食品、民族工艺品销售;餐饮经营。) | |||||||
职工人数 | 5人 | |||||||
是否含(略) | □是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现代物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3% | ||||||
2 | **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0% | ||||||
3 | **德广贸易有限公司 | 27% | ||||||
4 | ||||||||
5 | ||||||||
主要财务 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略)务报表审计报告 | |||||||
(略)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 | -(略) | -(略)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2,(略) | 4.(略) | 2,(略) | ||||||
审计机构 |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 | |||||||
审计基准日 | ****/7/31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略) | / | -3.(略) | -3.(略)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月报表 | 2,(略) | 1.(略) | 2,(略)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通和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现代物流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年10月9日 | |||||||
评估基准日 | (略)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流动资产 | 1,283.02 | 1,283.02 | ||||||
非流动资产 | 1,561.12 | 1,929.98 | ||||||
资产总计 | 2,844.14 | 3,213.00 | ||||||
负债总计 | 4.26 | 4.26 | ||||||
净资产 | 2,839.88 | 3,208.7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058.****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事项 | 1.**剑江**能(略),实缴出资****万元。其中**现代物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33%,截止****年1月12日,实缴出资99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占认缴股权比例为37.5%;**剑江(略),持股比例40%,截止****年1月12日,实缴出资****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占认缴股权比例为37.5%;**(略),持股比例27%,截止****年1月12日,实缴出资81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占认缴股权比例为37.5%。 2、此次披露的主要财务指标为[****]京会兴黔分审字第(略)号审计报告提供的****年7月3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年11月30日母公司未经审计的月报表。 3、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4、标的的其他情况详见《****年1-7月财务报表审(略) | ||||||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 □是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是 ■否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是 ■否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略) □分期付款 | ||||||
风险提示 |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略)。意向受让方需(略)等有关备查资料。意向受让方向产权(略)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以现状受让标的。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略):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略),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略),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3、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股权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受让方(略),并同意**阳光产权交易所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 |||||||
价款支付时间 | 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并生效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受让(略)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交易条件 | 无 | |||||||
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交纳金额(币种) | 人民币 212 万元 | |||||||
交纳时间 | ■ A.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阳光产权交易所(略)交纳 | |||||||
交纳方式 | 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略))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略)内,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略) | ( )A.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C.终止信息公告。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主报价 | |||||||
信息公(略) | (√)A.选择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略)。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略),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略):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略)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略)虚假记载(略)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略),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 ||||||||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略)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七、附注:**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略):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略) (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略),侵害转让(略)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略),利益受损方(略)。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略),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李经理、刘经理 联系电话:(略)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