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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略)
地址:**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87号13层1309号
邮编:(略)
法定代表人:王恒??????联系电话:(略)
委托代理人:黄恒旺????????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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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关于“(略)*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HZZC2020-G3-(略)-HZSG)”的质疑函一份(落款日期(略),我中心于(略)悉。针对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评分办法的评分因素第3项第(3)点“参与投标的小型、微型企业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得2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评审结果有失政府采购的公**则。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略)(财政部87号令)第五条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将小型、微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设置为评分因素,符合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也不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本项目经过招标文件预公示、招标公告,期间均无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与质疑。质疑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略)而质疑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时间((略)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因此,该项质疑属于无效质疑事项。
二、质疑事项(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吴虹颖的专业(计算机网络设备专业)与本项目特点(以“工程造价”为主)不符,评审(略)。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事宜及评标方式,并于开标当日在**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政采云”平台相应专业分类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5名评审专家,与采购人2名评审代表共7人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符合《政府采(略)(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17]21号)第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吴虹颖为多专业评审专家,符合本项(略)。质疑人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人(略),根据《政(略)(财政(略))第十六条的规定,质疑人质疑不成立,本项目继续开(略)。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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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市鞍**路83-1号(城投集团大厦5楼交易二科),邮政编码:(略),联系人:李文坚,电话:(略),传真:(略)?)
??????**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