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区上市办关于(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区企业上市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进一步优化我区资本市场发展环境,精准支持我(略),**市**区推进企业(略)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及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区上市办,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办联系。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略)
联系人:(略)
邮箱:(略)
**市**区拟上市企业扶持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企业上市工作,提升我区经济证券化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进一步优化(略),培育上市后备**,精准支持我区拟上市企业发展壮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扶持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略))是指由区政府委托**市**区政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政鑫公司”)出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扶持发展基金设立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发展基金主要聚焦企业(略)等,精准支持区拟上市储备企业。
第五条 扶持发展基金规模暂定2亿元,首期到位资金3000万元,后续资(略)。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决策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扶持发展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对投资目标、投资组合、投资原则、投资策略、投资方案等重大决策权力。
第七条 投决会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政鑫公司、基金管理机构组成。投决会主任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组长担任。
第八条 投决会根据项目投资需求召开会议,会议由投决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投决会主任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投决会实行票决制,需经投决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会议决议。投决会作出决议后,投资金额3000万以下(含)报区政府常(略),3000万以上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九条 投决会会议审议决策扶持发展基金下列事项:
(一)审定扶持发展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组合、投资原则、投资策略、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指导扶持发展基金的运营管理;
(三)指导扶持发展基金运营风险防控;
(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理机构。扶持发展基金按规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略),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原则上(略),具有运营管理(略),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一)制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二)选择基金托管银行,投决会审定后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三)向主管部门履行相关事项的登记备案手续;
(四)开展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五)向投决会报告基金运营管理情况;
(六)管理维护基金项目库;
(七)承办投决会议(略)。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投决会报送《扶持发展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管理机构年度会计报告》和《扶持发展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扶持发展基金委托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对资(略)。
第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有分支机构,与我区有良好的**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基金运营
第十六条 扶持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主要以战略投(略)。
第十七条 对投资企业只参股不控股,不参与投资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扶持发展基金具体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企业(略)
(二)投资企业已完成股改,符合上市基本条件;
(三)战略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四)跟有意向投资储备库企业的基金公司按有限合伙形式,在我区**成立子基金参股目标企业,(略)得超过子基金的20%;
(五)跟随投资储备库企业的基金公司进行轮候投资,跟投金额不超过对应的基金公司投资总额的30%。
第十九条??扶持发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费用与激励
第二十条 投决会综合考核扶持发展基金的引导、扶持作用、管理绩效等,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激励约束。
第二十一条 每年按照基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的扶持发展基金额度的2%支付管理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按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略),由投(略),报区政府审定后一次性兑现,最高不超过扶持发展基金收益的20%。
第五章 退出及清算
第二十三条 扶持发展基金在适当的时机退出,实现资本增值,或者在投资行为无法获取预期收益甚至存在亏损的可能性时,及时(略),适度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扶持发展基金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回购、上市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方(略)。
(一)上市转让退出:对投资企业已上市的,可以在资本市场出售股票,当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限售期)届满,在证券交易所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项目退出;
(二)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退出:主要针对于场外交易市场企业的项目退出,主要包括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两种方式;
(三)并购退出:即扶持发展基金向目标公司投资后,其他收购方购买扶持发展基金所持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使扶持发展基金实现退出;
(四)回购退出:即基金在投资之初即和原股东签订协议,确定回购方式(譬如回购时间和回购价格),期限内不能上市,则由原股东按照每年约定回报对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回购;
(五)企业并购:在有收购意向的第三方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基金实现退出。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扶持发展基金清算程序:
(一) 扶持发展基金(略)
(二) 经投决会审定的损益超过扶持发展基金规模的50%;
(三) 因其他情形经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二十六条 扶持发展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机构(略)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意见后,报投决会会议核准。
第二十七条 扶持发展基金的清算程序:
(一)基金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扶持发展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二)根据审计报告,基金管理机构拟定扶持发展基金清算方案,内容包括:扶持发展基金运行及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情况、清算原因、剩余资金额度及分配情况等,并附财务审计报告、清算协议文本等材料。;
(三)报送投决会按程序审批;
(四)投决会与基金(略),政鑫公司按清算协议约定收回资金。
第六章 风险(略)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并遵照执行。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略)。
第二十九条扶持发展基金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税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政鑫公司对扶持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条 扶持发展基金全体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化解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