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略),是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供货商。
2、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应提供所投LED灯具(灯头)的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性授权。
3、投标人所供货物应质量可靠,没有出现过被本项目招标人因质量问题导致退货的事件。
4、投(略),没有出现过与本项目招标人之间不履约、不诚信的行为, 与本项目招标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财务及经济纠纷。
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投标。
6、投标(略)(灯头)应至少有一份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CQC标志认证试验报告及一份CQC认证证书,试验报告中应有蓝(略)
7、投标人生产的LED灯具(灯头)应至少(略)(非CQC认证试验报告)。
8、投标人(略)来(以合同签约时间为准)应有所投品牌LED灯具(灯头)的供货业绩(投标人所签,业绩产品品牌应与本次所投品牌一致,不包括景观亮化灯具、室内灯具的供货业绩,业绩必须是已完成的业绩)。
9、投标人所投LED灯具(头)须预留单灯控制接口,能与现有(略),接受其控制。
10、(略)(提供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略)
(4)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被责令停业的;
(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在最近(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