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 疑 答 复
质疑供应商:(略)
收到质疑函日期:(略)
质疑项目的名称:**县农(略)休耕制度试点采购项目(化肥类)
质疑项目编号:(略)
项目受理编号:(略)
分包号:(略)
一、质疑事项
1.以上采(略),对菌种的限制具有排他性,菌种种类很多,而且菌种之间作用可以相互替代,单一对菌种的限制,明显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2. 本次采购的4、有机水溶肥,参数也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经我公司查实,能满足以上参数厂家,屈指可数,只有**喷施宝股份有限公司、**维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县宝加宝农业有限公司,而本次采购了四种产品,而有机水溶肥和复合微生物肥是核心产品,明显是以有机溶肥和复合微生物肥控标,让其他潜在供应商无法满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根据招标(略)评审办法 4.5 综合评分细则表:2、企业实力及履约能力 投标人提供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略)2分,共计6分,未提供不得分;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上三种证书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投标人属于经销商,就没有办理三大(略),而本次采购内容均为肥料类产品,为了选择产品质量好、具备实力能力的生产企业,那么应该要求提供投标(略)书,而不是要求提供投标人的,这明显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为了公平公正,建议修改为投(略)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有一项得2分,共计6分,未提供不得分。
二、核实情况
我单位于2021年1月21日组织专家对**县农业技术推广站2020年**县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采购项目(化肥类)采购项目进行了需求论证,并于2020年(略)。经专家严格审查该项目综合评分办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要求,其它条件也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斥性,在有效公示期(略)。
1、经核实,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p57-58”中并未对复合微生物肥料的具体技术指标中是否含有效菌种为巨大芽孢杆菌做实质性要求及不允许有负偏离的要求。通过“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官方网站查询,含有效菌种为巨大芽孢杆菌的复合微生物肥料有效登记生产企业有数十家,符合采购法要求的三家及三家以上。因此,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限制。
2、经核实: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p57-58”中并未对核心产品的具体技术指标做实质性要求及不允许有负偏离的要求。因此,所有的取得合法产品登记证的有机水溶肥料及复合微生物肥料均可作为有效投标产品。而本次将这两种产品作为核心产品,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明确了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核心产品:提供相同(略)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略)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略)。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略)在(略)。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同时受理贵单位质疑后,我单位通过“中华人民**国种植业司”官方网站查询,有机水溶肥料的生产企业数量共计466家,复合微生物肥料的生产企业数量共计1539家。符合本次采购技术指标的企业满足三家及三家以上,贵公司提出“而(略),明显是(略),让其他潜在供应商无法满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是贵公司主观臆断推测的,因此该质疑事项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经过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三章,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办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略)置投标人提供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企业履约能力的评价依据。
同时经核实,《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起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同时,国务院(略)发文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文件中指出:运用国家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促进行业发展和改革创新,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采购人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符合采购需求,符合政策法律法规。为确保本项目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实施。而投标人作为合同签订主体单位及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故要求投标人具备三体系认证。
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http://(略)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均能查询到取得三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经销商)。并未限制非生产企业不能申请取得三体系认证,因此此评审因素不具有倾向性和排斥性,设置合理。
综上所述:(略)
三、质疑答复: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十六(略):
(略)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请求不予采纳,继续开展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