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2、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须提供“截至磋商截止时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诺函”(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截图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磋商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