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晟弘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
标的名称 | **晟弘实业(略) | |||||||
项目编号 | GP-D-CQ-(略)(11) | 转让底价 (万元) | 4.722 | |||||
公告起始日期 | (略) | 公告截止日期 | ****年3月31日 | |||||
公告周期 | 20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标的所在地 | **省**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批发或零售业 | |||||
一、(略)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交投置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印象**财富中心B座24楼 | |||||||
法定代表人 | 周翔 | |||||||
注册资本 | 壹亿圆整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略)MA6DMB****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略)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市交投建(略) | |||||||
组织机构代码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市交投建设(略) | |||||||
决议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内部(略)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晟弘实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印象**财富中心B座24楼 | |||||||
法定代表人 | 何勇 | |||||||
成立时间 | (略) | |||||||
注册资本 | 贰仟万圆整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 | 其他(略)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略)) | (略)MA6HCKER3U | |||||||
经营范围 |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及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及维修,房地(略),广告传媒,餐饮服务,旅游产品研发、制作及销售,铁路专用(略),铁路专用设备物资销售及租赁,铁路专用设备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 | |||||||
职工人数 | 9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交投置业有限公司 | 70% | ||||||
2 | **乾通众和贸易有限公司 | 30% | ||||||
主要财务 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0 | -94.**** | -94.****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28.**** | 23.**** | 5.**** | ||||||
审计机构 | **同信会计师事务所 | |||||||
审计基准日 | ****年12(略)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略) | 0 | -71.**** | -7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月报表 | 28.**** | 23.553 | 5.****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同信**资产评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略) | |||||||
评估基准日 | (略)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流动资产 | 13.55 | 13.55 | ||||||
非流动资产 | 15.21 | 17.87 | ||||||
资产总计 | 28.76 | 31.42 | ||||||
负债总计 | 23.55 | 23.55 | ||||||
净资产 | 5.21 | 7.8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4.722 | |||||||
重要(略) | 其他披露事项 | 1、此次股权转让无职工安置问题,意向受让方应保证及承诺:交易完成后,原有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劳动合同不变、工作岗位不变; 2、意向受让方需根据转让方的整体转型改革目标,提供转让标的的改革经营;方案; 3、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均按照5%进行实缴; 4、**晟弘实业有限公司(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其中**交投置业有限公司(转让方)认缴出资70万元,持股5%。截止至2(略),**交投置业有限公司(转让方)共投入 70万元,尚有****万元认缴出资未完成缴纳。由于转让方未足额出资,受让方受让股权后,转让方或受让方补足出资前,将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标的企业红利、认缴标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受让方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债权人将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 ||||||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担保、查封 | □是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是 ■否 | |||||||
管理层拟参与受(略) | □是 ■否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风险提示 |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审计报告》、《评估(略)机构提交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全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以现状受让标的。 | |||||||
与转(略) |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略)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受让方按**阳光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并同意**阳光产权交易所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 ||||||||
价款支付时间 | 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生效之日起的 5 个工(略)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略) 5 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交易条件 | 无 | |||||||
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交纳金额(币种) | 人民币 1.2万元 | |||||||
交纳时间 | ■A.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阳光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略)纳 | |||||||
交纳方式 | 移动(略)(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略)(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应在意向受让资(略)日内,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略)。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A.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C.终止(略)。 | ||||||||
挂牌期满(略) | ( )自主报价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A.选择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招投标(评审)方式(略)。 | ||||||||
( )D.选择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阳光产(略)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略)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略)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略)。 | ||||||||
我方保(略),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意向受让(略) | ||||||||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七、附注:**阳(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略),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略)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略),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略)。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略),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阳光产权(略)。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 (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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