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江门市世家工业有限公司 | |||
宿舍 | |||
台山市台城长(略) | |||
2809.5平方米 | 合同价格511.01 | 万元||
台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台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深圳市宏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黎瑶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梅子骥 | 设计(略)曾力生 | ||
詹恩权 | 总监理工程师杨先勇 | ||
(略)20 ~ (略)15 | |||
正常 | |||
施工员:郑镇心;质量员:吴展(略):郑焕加、郑创章;结构/层数:框架/4层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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