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营港205驳船转让
03、营港205驳船转让
发布时间:(略) 08:03:45
挂牌日期:(略)
GR****LN(略) |
03、营港205驳船转让 |
设备 |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249.89(略)(人民币元) |
10工作日 |
(略) |
否 |
网络竞价 |
1“营港 205”轮为驳船,船舶主尺度为总长 62.89 米,型宽 16.76 米,型深 4.87 米,主机采用 Z****ZLCz-4 型柴油机 2 台,单台功率 480 千瓦,由香港青衣船厂建造,建造完工日期在**** 年 11 月;停舶多年,船舶检验证书都已经过期。 以上(略),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船舶的具体情况、是否可以继续航行,是否存在其他不可预见瑕疵等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转让方及沈交所不对船舶的使用、质(略)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本次转让船舶已停航多年,船舶检验证书已过期,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办理已过期船舶重新检验等相关事项,项目成交后受让(略),转让方予以配合,转让方不对过户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任何承诺和担保。所涉及的转让费、检验费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税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不办理船舶过户手续,转让方在办理船籍注销手续、将船舶资产移交给受让方后,相关安全及责任也随之转移给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4、意向(略),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略)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按照违约处置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受让方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付清全部价款后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略),船舶移交完成之前的保管安全责任由转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完成之后的所有与船舶相关的保管、航行、储存等安全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交接完毕,即将船舶拖离并自行安排船舶停靠、运输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6、以船舶交接时间为界,船舶交接前标的保管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船舶交接之后,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一切风险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的保管责任也由买受人承担。 7、转让方收到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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