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车辆冲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过程喷淋用水及厂区洒水蒸发耗散;软水制备废水及锅炉排放废水用于厂区洒水抑尘;加气砖搅拌用水及透水砖搅拌用水直接进入产品不外排;透水砖养护用水蒸发耗散或进入产品;搅拌设备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设备清洗;研磨抛光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因此,本项目新增废水总量控制因子为COD、NH3-N。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机制砂和石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经各自设置的废气处理措施后,有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另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7.1节内容要求:排气筒高度无法满足高于周围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时,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则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5kg/h);加气砖生产过程中干粉制备阶段产生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20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5.9kg/h);水泥、粉煤灰粉料入仓粉尘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51-2020)(表1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筒仓及其他生产设备排放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NOx≤200mg/m3,SO2≤50mg/m3),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7号)(**燃气锅炉排放浓度满足:颗粒物≤5mg/m3,SO2≤10mg/m3,NOx≤30mg/m3要求);透水砖生产中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车间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车间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边界建议排放值≤2.0mg/m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20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kg/h标准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给料工序产生的废土作为筑路材料定期外售;钢筋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收利用;车间收集的粉尘回收利用;沉淀池泥渣定期清掏,晾晒后定期外售;不合格产品回收利用;软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UV灯管、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机油、润滑油分别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震垫、隔声等措施,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三里庙噪声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008)2类标准要求 |